新疆哈密,张全花9100元购买7瓶五粮液,结果发现5瓶是假酒,遂向商家要求退一赔十,其购买过程有全程录像,一审却判决一分不赔:张全并非消费者,白酒亦不属食品!张全不忿提起上诉,二审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人物均为化名)
2022年2月19日,张全在哈密一家商行购买7瓶五粮液白酒,每瓶1300元,由于担心有假,他对购买的7瓶白酒进行拍照、录像。商行工作人员见状,虽感觉此举异常,但没有提出异议,双方成交后,张全向商行支付酒款9100元,商行则向他出具一张盖有公司公章的收据。
谁知,才过了不到2小时,张全就返回商行,声称他所购买的7瓶五粮液都是假酒,要求商行赔偿他91000元,但遭到商行店员拒绝。
之后,张全连续2天到商行索赔,无果后于2月21日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投诉书显示,张全发现五粮液和官方给予的初步鉴定并不符合,所以认为非正品。
张全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商行应承担退一赔十的法律责任,当地市监局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调解成功,张全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法庭上,张全申请对涉案7瓶酒的真伪进行鉴定,2023年1月5日,一审法院委托五粮液有限公司对涉案酒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显示,2瓶为真、5瓶为假,张全与商行均认可上述鉴定结论。
此外,法院还查明,张全曾于2022年2月21日,向市监局投诉另一家商店,称其2月20日花720元购买的9瓶伊力小老窖为非正品。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张全在购买五粮液时,拍照、录制视频达40分钟,2小时后就直接要求10倍赔偿,且在短时间内2次于不同经营场所购买产品后要求10倍赔偿,不应认定为消费者。
另法院认为,白酒不属于食品,不适用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且张全无法证明所购白酒对身体有害,其所购买的酒品中,只有5瓶是假酒,索赔91000元于法无据。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张全不服,当即提起上诉,这次他的索赔要求,由索要91000元变成65000元,并提出4点理由:
1.判断一个自然人是不是消费者,不是以他的主观状态为标准,而应以购买的商品性质为标准,只要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食品药品纠纷解释)第3条,在食品、药品领域,法律并未对购买者动机、知假买假情形作出限制性规定,即便知假买假,亦有权向销售者主张惩罚性赔偿金。
3.《食品药品纠纷解释》第15条规定,支付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
4.己方购买的五粮液酒属于名酒,并已提交购买凭证、付款记录、购买物品、鉴定结论等证据,根据《食品药品纠纷解释》第5、6条,证实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是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定义务。
张全的上诉理由看起来有理有据,那么,二审法院是否会认可?
要想获得10倍惩罚性赔偿,至少需要同时符合2个条件:(1)购买者是消费者;(2)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3)销售者明知。
1.关于消费者的认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也就是说,消费者的目的是为生活需要,职业打假人并非出于生活需要,而是为了索赔,因此不属于此法的消费者范畴。
2.关于不符合安全标准,涉案的5瓶五粮液虽是假酒,但张全没有饮用,也没有其他证据表明,这5瓶酒对人体存在损害,因此无法认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也就是说,假酒不等于不符合安全标准,事实上,喝酒对人体都有一定损害,真正可以主张10倍赔偿的,应是使用工业酒精的假酒。
根据已查明事实,张全的行为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存在明显差异,不应认定为消费者;同时,张全无证据证明案涉白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审法院认为,立法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食品市场,然而张全的行为显然已背离立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初衷,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该行为不应得到鼓励。
据此,二审法院于2023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判决商行于10日内退还酒款65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并由张全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
判决作出后,引发舆论热议,有人认为,即便是职业打假人,也对净化市场有积极意义,应当予以保护;也有人认为,法律的本意是保护消费者,而不是向职业打假人般到处“讹人”。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