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罪银行流水在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

刑事律师梁栩境 2024-08-10 14:26:01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近期,广东珠海某淘宝店主某某被判走私普通货物罪并处以10年有期徒刑的案件受到广泛的关注,根据裁判文书网展示的判决书,某某在案中认可自身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但对于涉案的数额存在异议,由于该案的偷逃税额计算基础来源于某某所使用的信用卡,因此对于银行流水记录能否(会否)成为证明偷逃税额的关键证据,成为案件争议焦点以及看官们所关注的重点。

在该案中,公诉机关认为该6张信用卡流水记录(扣除部分金额后)所显示的金额即为涉案货物的总价值,并根据相关税率进行计算后,认定某某偷逃税额为一千余万元。在对判决书进行全面考察后,笔者认为公诉机关提出上述认定方式,主要基于如下原因:

首先,某某在侦查期间已经承认,其所持有的该六张信用卡均主要用于香港购买货物,且存在以熟客身份将信用卡长期存放在相关门店的情况。

其次,公诉机关将所认定的刷卡范围锁定在涉案的几家香港品牌门店中。

最后,排除了在境内进行购物消费的情况。

基于上述原因,公诉机关认定余下的流水记录总额,即为案件涉案货物的总价值。笔者认为公诉机关根据上述理由作出的认定并无太大问题,该案“将刷卡数额直接认定为偷逃货物价值”的逻辑在充分了解案件细节后,亦属经得起推敲的结论,但案件中如辩方提供的证人证言、快递单据为何不被采纳等问题笔者认为仍有值得讨论的空间,由于无法了解全案的卷宗,在此便不作分析。

珠海淘宝店主某某一案,让大家关注到淘宝店主涉嫌走私犯罪的可能,亦提出了银行流水在走私案件中所充当的角色作用,现笔者就根据自身所办理的走私犯罪案件,从证明力以及证明内容的角度出发,简单介绍银行流水在案件中的情况。

一、直接证明涉案货物总价值

此种即为上述珠海淘宝店主案件的情形。

走私普通货物案件多种多样,而实际上通过某项流水便可直接证明涉案货物总价值的情况较少,笔者认为若达到直接证明的情况,则该走私案往往具有如下特点:

首先,案件系绕关走私。

报关走私、绕关走私、闯关走私为三类较为典型的走私模式。排除闯关走私后,若具体行为属于报关走私,则主要的数据来源会是海关系统中的单据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的真假发票、合同。故若一起案件通过流水便可证明数额,则意味着其并没有其他材料记录在案,此时可得知该案属绕关走私,即通过走不申报通道的方式(水客、邮寄)将货物带进境内。

绕关走私的特点系涉案人员相对较少,资金往来较为单一,由于少了报关的环节,故整个流程属单线条,较易总结及整理。正式由于具有此类特点,因此能够基于简单的银行卡数据来证明涉案数额。

其次,货物进出口途径单一。

途径单一是指绕关走私过程中的参与人员单一,即货物从境外支付后到境内,是由相对固定的人员进行处理的。笔者曾办理类似的韩国服装进口走私案件,由于该案行为过程中,从货主到支付、运输等环节均固定,因为最终该案亦通过类似的珠海案件的情况进行数额上的确认。

再次,支付及实际销售环节能相互对应。

支付环节反映的是购买待走私物的过程,但并不能直接说明涉案货物实际上系走私,因此在此情况下还需要结合货物实际进口的情况。而如前所述绕关走私不一定能够留下完整的进口记录,故此时会结合货物的实际销售记录进行分析,考虑已购买的商品和已销售的是否能够相互对应,从而形成完整的走私链条。

实务中存在部分案件,虽然能够证明当事人所购买的物品准备走私入境,但由于无法确定物品的最终流向及实际情况,故在案件的偷逃税额中予以排除。

以上系笔者认为能够通过银行流水直接证明涉案货物总值的相关情况,实际上在任何的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证据均是相互作用、印证的,并不能通过单一的证据进行确认。然而同时在特定案件下,证据体系中会有证明能力较强或对案件走向具有决定影响力的证据,此时我们需要关注其中,亦应考虑相关证据存在的问题。

二、间接证明涉案货物总价值

间接证明价值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银行流水较为常见的证明情况。在此需要先进行说明,为何已经存在流水但是却不能与在案走私货物进行对应,笔者认为基于案件性质不同,其原因亦有别:

首先,一般贸易下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由于存在真假两份合同、发票,由此衍生出的付款方式亦是两套,即基于真实合同直接在境内进行付汇以及基于虚假合同由他人于境外进行转账。换言之即便存在流水亦无法充分反映实际货物量及价值,或者是相关境外转账与待证事实存在一定的距离,无法从证据角度排除相关疑点。

其次,跨境电商下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经常会借用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支付并形成相应的支付单据,由于系第三方所进行且该行为并不直接与走私犯罪存在关联,因此该类证据只能作为间接证据证明伪报事实的存在,而不能直接证明货物的真实价值。

从上述两个情况可知,银行流水只能达到间接证明的原因主要在于支付行为系由第三人所进行,同时支付渠道与在案的其他走私行为具有一定距离。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存在一定的间接性但是不能否认流水在具体案件中的重要程度,毕竟其所完善是的走私行为的具体逻辑,有无流水决定了走私犯罪的完整性及证据体系的充分性。

三、常见针对银行流水的辩护观点

在辩护过程中针对银行流水亦有不同的质证观点,笔者认为从宏观角度看,主要有如下三类型:

首先,针对银行流水本身合法性问题进行辩护。

即考虑银行流水的调去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注重分析银行流水来源的合法性及完整性。对于部分案件,流水反映的不仅是交易具体额度,亦包括整个交易流程,相关资金不一定属于走私犯罪,亦有正常购买货物的款项,在实务中应注意甄别。

其次,针对银行流水数额覆盖问题的辩护。

银行流水不仅能够反映走私犯罪中具体的交易流程,亦能反映相关人员主观方面的心态以及行为轻重。由于走私犯罪具有参与人员较多的特点,因此同一笔款项可能经过多次流转,并层层扣减。分析行为人所支出的款项是否足以缴纳含税费在内的各项费用,能够分析其主观方面的有无走私犯罪的故意,同时即便不足以缴纳,亦能从款项中考虑其主观恶意,为罪轻辩护争取有利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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