芸芸众生,生活委实不易,日日辛苦打拼,就是奔着实现安居梦。没曾想在首善之都天子眼皮下,竟被房产中介公司业务员蒙骗欺诈,巧立名目,套路骗取钱财。家住北京昌平区北七家某小区的业主刘弘(化名)就是买房被中介蒙骗套路的典型案例,2021年9月至2022年4月购房中,饱受北京万众恒基升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郎学洪、孙梦倩的蒙骗欺诈、巧立名目、暗使
套路、偷拆物品等不法违约行为的侵害,遭受严重的财产利益损失。
万众恒基中介套路业主事实始末
2021年8月份,中介郎学洪找到刘弘,一早一晚总是给他和父亲刘先生打电话,说可以帮着买到心仪的房子。当时刘弘主要考虑在海淀买,也看了几处比较理想的房子。但在郎学洪信誓旦旦的承诺下,开始考虑去这个小区看看,期间看了一次没什么印象,加之二手房那时都在普遍下落,他们决定在海淀购买或者等一等。9月中下旬,郎学洪反反复复给刘弘父子及家人打电话,说这个房子的原房主杜女士大病住院了,价格还可以再商量一些。
大约是10月初前后,原房主杜女士(化名)、郎学洪、郎的同事和刘弘父子在房源附近的滨水公园见面,一起商讨买卖房价的问题。杜女士说,这房子我想卖,你真的想买吗。刘先生说您真卖,我就真买。杜女士说那你能给多少钱。刘先生说,总价给您416万,但以刘弘名义做混合贷。杜女士说贷款付没问题,能不能再加几万。刘先生说既然大姐实心想卖,我真心买就给到418万。中介郎的同事也说比较合理。杜女士也没否认,只是说回去和丈夫商量一下就可以卖了。
之后,郎学洪就故意回避这套房子,不再向刘弘推介此房,却不竭余力地向刘弘父子推荐另外两处房子,分别是海德堡和八仙别墅小区的。但总让刘弘失望的是谈的很有基础到了快要成交时,郎学洪又说房子被别人买走了,总是蒙骗撩拨刘弘的购买意愿。这就是万众恒基公司中介的惯用套路,真是别有用心特别会耍小心机、小伎俩,意在提高刘弘的一再出价,以便他们从卖方谋取捞取好处。后来刘弘决定不在这个区域买了,准备在海淀四季青附近定下来的时候。而郎学洪的门店经理孙梦倩连续打电话找刘弘,与刘弘父子分别见面说可以帮刘弘以合适价位买到之前的这处房子。刘弘就相信了她,再次答应由孙梦倩、郎学洪作为刘弘购买这处房子的中介。
接着孙梦倩一再要求必须与刘弘签个《房屋购买意向合同》,12月12日,刘弘与万众恒公司的孙梦倩、郎学洪在万众恒基公司威尼斯花园门店签署了《房屋购买意向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责权利,能够充分体现合约双方对等的契约精神。其中第八条明确约定,甲方(买受人刘弘)与出卖人(杜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按房屋成交价格的1%向乙方(北京万众恒基升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服务佣金。第九条明确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购买上述房屋愿意独家委托乙方提供居间服务,甲方或近亲属、委托人等与甲方有关联的人与出卖人私下完成交易,或通过第三人进行交易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需按照第2条议定成交价格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客户推介此房屋,否则视为违约,乙方需向甲方按第二条议定成交价格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签署完《房屋购买意向合同》的同时,刘弘在孙梦倩的要求下,当即向孙梦倩的微信账户转款一万元,《房屋购买意向合同》即时生效。然而《房屋购买意向合同》签定后的第三天,即14日郎学洪就在他的朋友圈、微信群一再三地在推介推销这处房子,且还挂他们公司网站上推广。后来刘弘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到他们甚至在12月12日《房屋购买意向合同》签定生效的当晚,郎学洪还肆意妄为一再向其他买房者通过微信联系销售这处房子。这种的违约行为严重违犯合约精神,是典型的不诚信行为,也是挑战主管单位住建部门的权威,扰乱社会法治秩序。其目的就是在限定甲方买受人不再接受任何第三方中介机构服务的同时,暗使伎俩和套路企图从中渔利牟利。后来刘弘买受方知道郎学洪的不法不轨违约行为后,分别给郎和孙梦倩打电话。孙梦倩却袒护说这能有啥事。然而郎学洪的这一系列神操作,让刘弘在2021年12月26日与原房主杜女士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21556)时,被万众恒基郎学洪、孙梦倩蒙蔽欺骗性的以430万房价签定。在现场支付给原业主房屋定金后,孙梦倩却要求刘弘现场支付他们的买卖房屋服务佣金64500元,另再支付服务费5000元。刘弘拿出12日签定的《房屋购买意向合同》,其中第八条明确约定,甲方(买受人刘弘)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按房屋成交价格的1%向乙方(北京万众恒基公司)支付佣金的生效约定,应付43000万即可。然而孙梦倩郎学洪却始终采用蒙骗欺诈嘴脸,以巧立名目为手段,以履约房屋保障为缘由,另加21500元及服务费5000元。连出售方杜女士都实在看不下去了,出面说句正话。后虽在刘弘的强烈抵制,孙梦倩还是坚持实收刘弘中介佣金64500元,否则刘弘之前的订金、房屋买卖合同付给出售方的五万订金均不退还。
万众恒基经纪公司孙梦倩、郎学洪两面三刀、采取巧立名目、隐瞒欺诈行为方式,致使刘弘买受方经济损失8万余元(孙梦倩、郎学洪违背合约多索要服务佣金21500元,使用欺瞒伎俩套路购买房屋至少多出了6万元,他们还为此找出售方讨要好处,为后面擅自拆卖房屋里家电、空调、热水器做铺垫准备。而之前刘弘在与原业主电话沟通时,她表示除约定好的家电都不带走,由买受人处理决定)。
刘弘于2022年3月底将最后余款一次性交付给出售人杜女士,根据合同约定双方于4月22日前进行房屋实地交接,包括水电气、物业、宽带及家电家具等。鉴于出售人杜女士曾将此方出租给租户。刘弘一直等着出售人及中介通知一起去现场实地交接。4月14日晚上,在出差的高铁上刘弘接到郎学洪的电话,说最近可以交接房屋了。因离京出差,刘弘说周末若回京就有可能实地交接,也可以联系父亲代为实地交接。等到4月18日晚8点后,刘先生了解到情况后主动联系中介郎学洪,并约定19日上午买受方、出售方及中介三方去实地交接。4月19日上午出售方杜女士没来,中介郎学洪说可以代表出售方进行交接,但没有任何委托手续。在实地交接中, 刘先生发现房间内多台空调等所有家电均被拆走,而郎学洪说14日晚郎给刘先生打电话说到空调、热水器是租户的,现在租户自己拆走了。刘先生当场与租户联系后得知,空调、热水器均是4月13号后被郎学洪拆走了。
因原业主没来,刘先生没有收到出售方杜女士任何书面或电子委托中介郎学洪代为处理事宜的委托书。在与郎学洪实地交接时,郎学洪说自己13号已经与租房的交接了,租金也只能结到13号。然而在交接房屋钥匙时,惊诧地看到房屋里竟还住着女的,且满屋狼籍不堪入目。租房4月租金19天应由买受方所有,但郎学红坚持只给13天的租金,后在原业主杜女士电话中主动要求给结到19日,符合房屋购买合同的约定。郎学洪又说水电都于13号结清了,物业结到3月底,交接时刘先生伟发现两个卫生间的水电都在开着,马桶、洗脸池的水一直都在哗哗地流,就对郎学洪说,你说13号结清的水费。刘先生说得现在找物业管水的人看看现在的表数,现场做下交接。郎说物业管水的人不在,这几天用不了多少吨水来搪塞。当时刘弘给郎学洪打电话发微信均未接。在联系原业主杜女士时,她都清楚听见管水物业大姐催着刘先生付款的真实情况。以上情况可见万众恒基有限公司管理混乱,惟利是图,员工不择手段坑蒙欺诈,利用买卖交接空窗期私拆物品,乘机谋利的手段娴熟,严重侵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面对违约欺诈套路连连的狡猾中介,刘先生忍受不下这口郁闷,遂向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了投诉。当年8月昌平区住建委对万众恒基公司做出京建法罚(昌建)字(2022)第640026号处罚,分别给予公司和中介个人罚款2万和1万元。这是对万众恒基公司违约违规的真实认定: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万众恒基公司提供居间服务时,未将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购买意向合同)保存5年。《房屋购买意向合同》中第八条、第九条约定了房屋佣金费用,及被刘弘万众恒基公司为买方提供独家居间服务等内容,因此,该份《房屋购买意向合同》属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同时这也是昌平区住建委对万众恒基公司的违约违规行为进行罚款处罚的主要依据。
京建法罚(昌建)字(2022)第640026号,对万众恒基司的违约违规行为的铁定事实认定
知名律师进行资深解读
北京资深律师王国鹏为此发表详细看法,他认为,《房屋购买意向合同》一式两份,其中第七条手写部分“但不限于十五日”和第九条的手写部分均文字相同,万众恒基公司因此违规违约行为被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处罚过。万众恒基公司却在一审法庭上竟恶意认为第九条的手写部分为后来添加的。刘弘在庭审中及庭审后均表示,万众恒基公司若认为第九条的手写部分为后来添加,可以申请对此做司法鉴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万众恒基公司申请司法鉴定后进行裁决。
同时,王国鹏律师还指出,补充提交的证据未组织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七十一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2023年7月17日庭审后七日内,刘先生将后续补充的万众恒基公司中介人员欺诈、胁迫证据材料,提交到原审法院受案窗口,并现场给主办法官打电话告知证据材料已经交到窗口。但在判决书中却表述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及各项费用的交纳过程中存在受胁迫、欺诈的部分可撤销事由”。原审法院未对刘弘补充提交的证据组织质证,违反法定程序。
受害业主刘弘(化名)与万众恒基经纪公司签订的《房屋购买意向合同》编辑
三方签定的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清晰约定收取费用43000元,万众恒基实收64500元
王律师认为,昌平区住建委做出的京建法罚(昌建)字(2022)第640026号,是对万众恒基公司违约违规的真实认定,刘弘在立案时将该材料提交给法院,庭审中亦提及此证据,庭审后七日内再次提交法院窗口,但均未见采纳。而法庭偏袒被万众恒基公司,采信其假言编造、信口胡说之词。经双方认可现场签署的一式两份《房屋购买意向合同》,昌平区住建委对万众恒基问询调查后给予刘先生的回复《行政事项答复意见书》京昌建行(2022)第121号,及其后京建法罚(昌建)字(2022)第640026号对其违约违规处罚中,均未见被万众恒基公司编造的“《房屋购买意向合同》仅一份”记录。但在万众恒基公司蓄意编造的“《房屋购买意向合同》一份,向刘弘索取过”没有任何法理依据情况下,却被原审法院以“万众恒基公司若在持有涉案合同的情况下仍选择不予出示,接受行政处罚显然一般常理不符”的主观臆断,而予以采信,进而造成判决结果的严重错误。
资深律师王国鹏强调,《房屋购买意向合同》体现公平对等的真实原则。刘弘与万众恒基公司签订的《房屋购买意向合同》,约定了双方对应的责权利,合同约定的是双方平等的契约原则,第九条既明确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刘弘购买上述房屋愿意独家委托万众恒基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刘弘或近亲属、委托人等与有关联的人与出卖人私下完成交易,或通过第三人进行交易的视为刘弘违约,刘弘需按照第二条议定成交价格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刘弘也对被弘万众恒基公司进行了限制,即:万众恒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客户推介此房屋,否则,视为违约,万众恒基公司需向刘弘按第二条议定成交价格的2%支付违约金,这样才是正常、真实、公平、公正的。按照原审法庭以“万众恒基公司若在持有涉案合同的情况下仍选择不予出示,接受行政处罚显然一般常理不符”主观臆断的判案逻辑,那么,这里就是否定之否定,肯定是成立的事实。事实上,也就是事实,只是万众恒基公司不敢拿出来这份合同,恶意狡辩、蔑视法院。王律师等法律界人士由衷认为,为人民服务首先要保护守法公民的法治信仰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共建诚信社会,遵守契约精神和法治信仰,是社会进步体现和保障。经济不景气的当下,更要维护房屋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才能重拾住房市场行业信心,塑造房产经纪行业乃至整个住建大行业的风清气正新景象。
当晚7点,中介郎学洪继续推广《房屋购买意向合同》约定的房源,违背刚签定的合同,且以学区房等禁止的口径
郎学洪忽悠房主的心态发生变化,故弄玄虚,以欺诈蒙骗混淆扰乱买方判定, 设计套路
签订合同现场(左二、三为郎学洪、孙梦倩)
买卖实地交割时,房屋内所有电器均被万众恒基中介郎学洪私自拆卖
万众恒基公司中介孙梦倩、郎学洪,屡屡炮制“履约服务保障”,为约定好的服务费用额外多收,制造口实非法谋利,严重损害广大房屋买受方的经济利益和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