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江门,有一个女子遇到一个让她至今都心有余悸的一件事,有一天和朋友聚会到很晚,回家后突然和冲出屋里的一名邋遢男子撞了满怀,后来发现是小偷,而且还在自家睡了一觉,果断报警后,这名男子得到了这样的处罚。
这晚,方女士和几个朋友出去吃饭。
平常大家各忙各的,没时间相聚, 这天大家好不容易聚到一起,都格外高兴。
都说酒逢知己千杯少。方女士他们虽然没有喝酒,但大家坐在一起吃着聊着。感觉特别开心。
快乐的时间总是过得很快。
几人不知不觉中,聊到了深夜。
方女士打了个哈欠,准备回家。
此刻已是深夜,路上寂静无人。
方女士走在路上。心里还在想着刚才好友们的相聚。他兴奋的心情半分未减。
看到自己的家后,她掏出钥匙打开房门。
就在这时,让她猝不及防的一幕突然出现。
一个陌生男子从她家里走出来。
这个男子从方女士身边走过,还冷冷的回头看了她一眼。
方女士那见过这等阵仗,当即吓的连声尖叫。
陌生男子却一点都不怕她,慢慢走下楼梯。
借着灯光,可以看到男子衣衫不整,裤子的拉链也没扣好,刚从方女士房间里睡过觉出来一样。
去人家家里偷东西,困了还顺便睡一觉,心够大的,难道不怕人家报警,把你抓起来?
可能他认为。女子不能把他怎么样吧?所以有恃无恐。一点都不紧张。
方女士看到男子离开家门,赶紧把门反锁上。
她瘫坐在沙发上,大口大口喘气。
如果刚才那个男人……她后怕地打了个寒战。
突然,她想起自己的备用钥匙,赶紧寻找。
结果发现,她放在鞋柜最下面的备用钥匙,竟然不翼而飞。
她这才想到,刚才陌生男子之所以能进她家,就是找到了她的备用钥匙。
方女士用颤抖的手打了报警电话。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陌生男子擅自进入方女士家中,涉嫌构成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245条规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男子在方女士不在家时,擅自进入她住宅。涉嫌构成侵犯他人住宅罪。
2、如果陌生男子从方女士家中拿走东西,则涉嫌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245条规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陌生男子趁方女士不在家,潜入她家,如果他拿走东西,则构成盗窃罪。
最后,民警调查后发现,男子没有偷方女士的东西。但以前有过作案前科,对男子作出拘留13天,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