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林木构成犯罪,不仅赔偿还要拘役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2024-03-14 16:27:41

综合整理自:莒南县人民法院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砍伐他人承包的村集体林地内刺槐树木,并用斧头将刺槐劈砍成约1.5米长的枝干,20余根一捆背回家中,用于烧火做饭、取暖。涉案林地权属为集体,地类为纯林地,国家二级公益林,被盗伐刺槐数量共349株,其中幼株229株、胸径超5厘米林木总蓄积量0.8601立方米。被盗伐的刺槐在基准日认定价格为人民币8357元。2023年9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案,并赔偿他人经济损失8600元且取得谅解。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某某盗伐林木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森林生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集体及个人所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以及林地所有者的林木的所有权,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某某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某某盗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森林生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遂判决:一、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在案扣押的斧头1把、松紧绳1条、被盗伐树干等,依法予以没收;三、判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某某盗伐的349株刺槐进行3倍的补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笔者观点

国家对林木采伐程序有严格明确规定。采伐林木要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持证采伐。行为人没有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者虽然取得了采伐许可证,但违反许可的地点、数量、种类等要求砍伐林木的,属于滥伐林木。在滥伐林木的基础上,侵犯了他人对生长中的林木的所有权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

对于严重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构成盗伐林木罪的行为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行为人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判决被告人承担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自行修复责任,或者同时判决如不履行自行修复责任,行为人承担一定数额的生态修复金,在判决生效后,由第三人替代修复,验收合格后再将被告人交纳的生态修复金支付给第三人。通过“刑罚+修复”裁判模式实现附带公益诉讼功能,彰显恢复性司法理念。由此可见,为了蝇头小利而盗伐林木实在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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