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打闹一方受伤,能否要求学校赔偿?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2024-03-13 17:20:18

综合整理自: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

案情回顾

张某烨(9周岁)、陈某森(8周岁)系菏泽市某小学同班同学。2021年1月4日下午课间休息时,张某烨在学校走廊玩耍,被跑动的陈某森从身后撞到。张某烨随即到老师办公室。经班主任查看,张某烨嘴角有外伤,班主任了解相关情况后于当日14时53分、14时57分、15时55分电话联系双方家长协商处理。2021年1月6日至2021年1月22日期间,班主任又先后14次电话联系双方家长协商处理。

另查明,菏泽某小学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在各班级张贴了包括“课间休息时,不在教室及走廊追逐打闹”等内容在内的《班级管理制度》;在走廊张贴了《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及“走廊楼梯请慢行,你谦我让脚步轻”的标牌;出台了《打造规范有序的班集体细则要求(修订稿)》,对包括“课间十分钟休息要求”在内的各方面行为规范进行了详细要求;还不定期组织安全主题教育班会、通过红领巾广播站进行安全教育等。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笔者观点

学生之间打打闹闹的事情常有发生,有些家长看到孩子受伤便一时慌了神,但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还得看学校是否存在过错。也就是说,如果学校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教育、管理职责,那么学生在课间玩耍受伤,事发突然,学校无法预测、难以掌控和避免,而且如果学校在事件发生后及时调查了解相关情况,联系双方家长协商处理,处置措施得当,那么学校就不存在过错且履行了积极救助义务,也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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