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贵州网·众望新闻讯(本网记者 杨婧)4月28日,记者从贵州省人大常委会获悉,《贵州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3月27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所指畜禽遗传资源,是本省已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和新发现、新培育暂未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的畜禽及其卵子(蛋)、精液、胚胎、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
“对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的濒危、珍贵、稀有畜禽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保护工作,制定保护方案,对濒危、珍贵、稀有畜禽遗传资源进行身份信息登记,实行统一管理。
对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但未列入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本省畜禽遗传资源,《条例》规定,资源所在地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监测畜禽遗传资源的种群数量和主要性状变化,出现种群数量明显减少、生产性能退化等情形时,应当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并采取保护措施。
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如何保护?根据《条例》,由资源所在地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鉴定材料,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和分布情况,分别建立或者确定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应当开展选种选配、提纯复壮等工作,确保保种群体的数量和质量,并准确、完整记录畜禽品种的基本信息。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畜禽遗传资源动态监测机制,组织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及时更新数据,推进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信息化建设。
《条例》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建立优势互补、分工明确、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畜禽遗传资源合作机制,组建研究开发平台、创新联合体等,协同推进畜禽遗传资源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畜禽遗传资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
此外,明确支持和引导特色种畜禽生产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申报国家级和省级核心育种场,为特色畜禽产业发展提供种源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