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中院审结全国首例涉体育注册权、注册优先权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京法网事 2025-01-21 12:42:20

近日,北京四中院对孙晓(化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作出裁判,依法驳回其申请。该案系新《体育法》实施后,全国首例涉体育注册权、注册优先权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基本案情

本案中,孙晓与某地体育局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纠纷,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确认某地体育局享有对孙晓在此前某一时间段的注册优先权及另一时间段的注册权等。孙晓认为,其此前签订《全国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时未满十八周岁且无劳动收入,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依据《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注册权、注册优先权的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裁判

北京四中院经审理认为,孙晓在签订案涉协议书时已满十六周岁而未满十八周岁,在其父母未签字以及追认的情况下,应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综合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行为与本人生活的关联程度及运动员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本案中,孙晓在签订案涉协议书时已满十六周岁,从事相应体育运动已达5年,从其多年的训练、参赛行为判断,其智力、运动训练、参赛、生活和社会经验使其拥有一定的社会认知,应当对该项运动训练和签订协议书的行为具有辨认、理解、判断的能力和预见到相应后果。《管理办法》系按法定程序基于我国体育运动实际而制定的特别规定,涉及十六周岁本人独立签署代表资格协议书的内容,符合我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对注册权、注册优先权的认定和适用法律不存在错误。

典型意义

体育仲裁具有专业性、时效性和效力性特点,对于维护体育事业发展的良好秩序,确保体育组织、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明确了涉青少年体育运动注册权、注册优先权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规则:一是在涉及注册权、注册优先权纠纷撤销体育仲裁裁决司法审查中,应根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结合国家关于体育运动的相关规定,全面理解运用法律法规,并兼顾体育行业特殊规定;二是针对青少年体育运动员,应充分考虑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在培养人才、传承工艺方面对年龄的特殊要求,综合行为人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行为与本人生活的关联程度,以及注册权、注册优先权的特点进行综合判断。

供稿:北京四中院

编辑:袁天鹤 刘宇航

审核: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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