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他人签订监护协议,同意担任其监护人,事后可以解除协议吗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意定监护的法律制度,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意定监护是成年人与他人协商为该成年人自己选定监护人。意定监护需要满足这样几个条件:
1.需要为自己选定监护人的一方,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成年人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与他人签订监护协议为自己选定监护人。当然,参与协议的另一方也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需要为自己选定监护人的成年人一方,只能与自己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签订监护协议。
3.协议选定监护人的目的旨在该成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由协议选定的监护人担任其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故协议选定的监护人只是在该成年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才正式成为其监护人,依法享有监护人的权利,履行监护人的义务。
实际中,可能存在有的当事人签订了监护协议后又反悔的情况,如不愿意再由当初选定的人担任自己的监护人,或不愿再担任监护人等。那么,当事人签订监护协议后,能否再解除协议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他人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订立书面协议事先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后,协议的任何一方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无正当理由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款规定,双方在签订监护协议后,如果将来需要监护的成年人一方没有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仍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协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解除协议。
相反,如需要监护的一方已经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当初协议选定的监护人不能要求解除协议,除非有正当理由。这里的“正当理由”可以是本人年事已高,已经丧失监护能力,或本人因学习、工作等原因需要长期居住在国外等确实无法或不便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