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看一个案例:未成年人马某涉嫌故意伤害犯罪,民警通过电话的方式通知马某的监护人,当日,马某家长带领马某主动到公安派出所接受询问。经讯问,马某对其与高某互殴并造成高某受伤的行为供认不讳。
辩护律师认为,马某是在公安机关首次传唤进行询问时,由父亲陪同,主动到公安机关,彻底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首。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来源:杜芬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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