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前几天写过“妇女农村集体成员认定两头空问题”,有网友回复说:“还有地方以村规民约,来剥夺外嫁女集体土地合法权益,村规民约定下来的事,村委会改变不了,乡镇也改变不了”
村规民约本应当使农村治理更好,而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侵害女性合法权益。
2023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2025年5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八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了任何村规民约不得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各项权益,因此如果村规民约,侵害了你的农村集体合法权益,就算村委会管不了、乡镇管不了,但是国家的法律是可以管的了。
我国在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国家先后出台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扎实做好当前工作如期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的通知》等两个文件,这两个文件也明确了,不得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各项权益。
有法律政策支持,如果村规民约,侵害了自己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村委会管不了、乡镇管不了的话。
如果是集体成员身份认定问题,先向当地市或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他们是主管这一方面,很多网友通过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反映自己集体成员认定问题,都得到了解决或答复。
至于集体土地承包权益、征地补偿权益等问题,村委会管不了、乡镇管不了,那就直接法律起诉吧。根据农业农村部回复全国人大蔡仲光代表:保障外嫁女在农村集体经济中的合法权益,畅通司法援助途径: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要求加大对农村妇女等特殊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力度,加强对农村妇女的关爱服务。在审理相关案件中,坚持对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问题慎重对待。
因此女性朋友们,遇到村集体的合法权益,被村规民约给侵害的话,要充分运用法律政策,积极主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