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以法育人,调解普法求实效

新华都市 2023-06-26 18:32:15

2022年以来深圳市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案例库的7篇案例中,福田区司法局指导撰写的3篇人民调解案例成功入选,数量名列全市首位。近年来,福田区司法局高度重视调解案例撰写工作,建立案例报送工作机制,注重品质提升,多措并举力求实现调解工作惠民实效。

强化成效,实践与引领

为了持续提升调解员案例撰写热情和水平,助推调解典型案例撰写报送工作再上新台阶,福田区将案例撰写作为一项测评指标纳入调解员等级评定的标准,激发机制赋能作用,巩固工作成效。对入选司法部“2022年度司法行政案例库”的“朱某家属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等3个调解案例予以表彰肯定,树立榜样力量,充分发挥精神引领、典型示范、价值导向作用。

以案释法,推广与普及

福田区司法局积极指导各街道调委会、调解组织撰写各类案例,我区2020年至今共撰写典型案例81篇,累计入选司法行政案例库5篇,在中国法律服务网(12348中国法网)推广,群众可登录网址线上阅览。选报案例定期汇编成案例书籍,在人民调解杂志上刊登。以调解宣传月带动典案宣传,制作海报展板、投放电子屏等多种形势的推广。不仅让社会大众更贴近了解调解的优势特点和工作成效,还为调解纠纷提供鉴往知来的典型经验。结合调解中遇到的真人真事,真正起到“调解一宗案,普法一群人”的效果。强调了人民调解遵循当事人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引导群众把人民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首选方式,实现“调解为民,民拥调解”的双向奔赴。

以赛代宣,演绎与提炼

福田区调解员在技能竞赛和调解实战培训中用情景剧演绎的方式活灵活现还原调解案例,提炼出一帧帧真实动人的普法画面。抓住“疑难杂症”深度剖析,撰写成生动鲜活的调解故事,在“我的调解故事”演讲比赛中精彩呈现,在大众心里留下深刻的印象,传达着“福田调解”的温度。

入选司法案例库的案例分享

案例一:朱某家属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调解员:福保街道调委会 焦鸣瑞)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中旬,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公司)员工朱某(女,64岁)在某小区从事清洁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2022年3月下旬,朱某家属艾某来到某物业公司索要赔偿,与某物业公司代表多次沟通无果后发生纠纷。艾某情绪激动,做出设灵堂、洒纸钱、围堵某物业公司大门等过激行为,影响了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获悉情况后,第一时间介入,及时展开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

调解员首先向双方调查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及双方诉求,经了解案情,调解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双方对彼此陈述的案件事实均无异议,双方均认可朱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某物业公司已经依法为朱某购买工伤保险(退休人员特定险)和意外险。调解员结合争议焦点,帮助双方当事人厘清了法律关系,并详细阐明了法律规定。

关于借款金额、还款方式、债务担保等问题,调解员选择“背靠背”调解方法,分开对双方做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断缩小双方预期。艾某提出的借款金额从30万元逐步降至7万元,某物业公司表示认可。经过调解员耐心劝解,双方最终选择互谅互让,就纠纷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最终达成和解。

【案例点评】

群众事无小事,切实为民解忧。本案中,调解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把握好调解工作的原则和底线,释法析理、分析研判、消除解惑,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法搭建桥梁、化解僵局,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当事人能心平气和地面对问题,既解开了当事人法结,又打通了双方心结,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利,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有效消弭了可能引发的信访纠纷等潜在风险,妥善平稳地解决了矛盾纠纷,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二:向某与某餐饮公司合同纠纷调解案(调解员:派驻法院调解室 吴仲清)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下旬某日,原深圳市某装饰公司(以下简称“某装饰公司”)与深圳某餐饮公司(以下简称“某餐饮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某装饰公司承包某餐饮公司旗下某连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一分店的室内装修工程,约定合同价款32万元,某装饰公司于2017年8月下旬某日至9月下旬某日期间完成施工。双方签订合同后,某装饰公司按约完成施工,某餐饮公司按约支付了某装饰公司前三期工程款,剩余第四期工程款38400元和质保金25600元未支付,合计尾款64000元。2020年7月下旬某日,某装饰公司注销,向某为某装饰公司原自然人独资股东,遂以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餐饮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尾款64000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32000元,支付向某为解决此次合同纠纷而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等诉求。法院认为本案适宜人民调解,为节约司法资源、节省诉讼成本、及时解决纠纷,特委派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此案。

【调解过程】

2021年3月上旬某日,调解员收到法院委派的案件后,首先查阅全卷,尤其是主要证据材料《施工合同》。调解员初步认定装修事实存在、装修费尾款未支付、某餐饮公司拖延付款的理由有二:一是知晓了向某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后生死不明,企图死无对证不支付;二是以质量瑕疵为由来讨价还价。经过调解员多次居中调处,双方于2021年3月中旬某日达成一致意见:某餐饮公司于2021年3月中旬某日前一次性支付向某装修尾款56000元,此事了结。

【案例点评】

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情理和法理相统一。本案是由法院诉讼程序分流转至驻福田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成功化解的一起典型案例。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把握好调解工作的原则和底线,释法析理、找准症结、耐心调解,通过寻找感化点、激发共鸣点,以理服人、以情动人,既充分保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又强调弘扬传承重诺守信的传统美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三:董某与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调解案(调解员:派驻法院调解室 何春花)

【案情简介】

深圳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租赁公司”)与董某于2019年7月上旬某日签订《汽车买卖合同(二次车)》,合同以融资租赁形式履行。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期内某租赁公司拥有车辆所有权,36期价款支付完毕且董某无违约情况下车辆所有权转移给董某。合同期限自2019年7月上旬某日至2022年7月上旬某日,董某每月8日前支付车款3800元,合同项下车辆已于2019年7月上旬某日交付董某使用。董某自2020年1月上旬某日起就已经欠付月付车款,也不主动归还合同项下车辆,属严重违约,故某租赁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将车辆收回,截至起诉之日,董某尚未交纳应付月付车款及违约金。某租赁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董某支付车辆占用期间未付租金10513.3元、违约金29260元等诉求。法院认为本案适宜调解,为节约司法资源、节省诉讼成本、及时解纷,特委派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此案。

【调解过程】

2021年4月中旬某日,调解员收到法院委派的案件后,首先查阅全卷,本案案情相当明确,且董某对违约事实完全认同,合同履行期间,董某拖欠租金近三个月,构成违约。在调解员的协调下,某租赁公司同意与董某协商违约金金额。经过调解员多次调和,双方于2021年4月下旬某日达成一致意见:1.董某于2021年4月下旬某日一次性支付原告8513.3元租金;2.某租赁公司免除董某的违约金,此事了结。

【案例点评】

坚持诉调对接,构建多元解纷。本案是由法院诉讼程序分流转至驻福田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成功化解的一起典型案例。本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把握好调解工作的原则和底线,释法析理、分析利弊、正面引导、化解纠纷。汲取“天下无讼”思想内核,拓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渠道,既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又能及时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同时在强化对守法守信行为的保护、弘扬不信不立精神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了积极作用。

通过这些优秀典型案例示范彰显了福田区人民调解工作发挥的维护公平正义、推动便捷高效、保障和谐稳定等社会作用。同时也进一步增强了人民调解员的荣誉感、自豪感、使命感,激励每一位调解员必须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凝聚起人民调解“福田模式”的新动能。推动新时代下调解工作的不断创新发展,为建设平安福田、法治福田贡献力量。

(通讯员: 张颖、黄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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