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申报材料:
(1)2004 年 11 月,实际控制人朱云舫通过银科实业间接 出资设立发行人,由于无外汇资金,实缴出资 50 万美元源于朱云舫对银科实业 提供的借款,朱云舫资金来源于中国香港籍公民梁伟强提供的借款;
(2)2021 年 9 月,控股股东银科实业向朱云舫偿还上述借款,而后朱云舫向梁伟强偿还上 述借款;
(3)2009-2010 年银科实业对发行人的 400 万美元增资、700 万美元借 款分别来源于中国香港籍自然人周洪(400 万美元)、加拿大籍自然人 SHI HONG (700 万美元),因周洪、SHI HONG 二人资金有限,经协商由朱云舫控制的英 国 CDS 公司先向两人拆出资金借给银科实业,待两人可动用资金到位后再向英 国 CDS 归还,出于操作便捷性考虑,英国 CDS 直接将协议借款金额转至银科实 业;
(4)英国 CDS 代周洪、SHI HONG 向银科实业提供借款一直至 2021 年, 2021 年 8 月、9 月,银科实业使用发行人 2020 年度的分红款归还了周洪、SHI HONG 的借款;
(5)英国 CDS 系朱云舫持股 100%的企业,已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注销;
(6)2021 年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宁波七晶将其持有的星德胜有限 1%的股权以 99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朱云舫兄长朱云波,同时朱云波受让该等股权 对应的未实缴注册资本出资额 14.68 万美元的出资义务,相关资金来源为朱云舫 向朱云波提供的借款。
请发行人说明:
(1)梁伟强的从业背景,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朱云舫的关 系,其向朱云舫提供借款的背景与原因,二人就相关借款的具体约定,包括但不 限于金额、用途、利率、还款期限等,结合相关约定说明该笔借款长达近 17 年 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周洪、SHI HONG 二人的从业背景,与朱云舫的关系,在英国 CDS、银科 实业同属朱云舫控制情况下通过周洪、SHI HONG 进行资金拆借的原因,朱云舫 控制的英国 CDS 向银科实业提供借款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资金跨境流转或境 外融资行为,是否已履行了相关境外投资、外汇的审批程序;
(3)银科实业归 还周洪、SHI HONG 相关借款后,周洪、SHI HONG 与朱云舫控制的英国 CDS 相关资金往来情况,是否存在资金跨境流转,是否已履行了外汇的审批程序,是 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4)结合朱云波受让 股权及出资资金来源为朱云舫借款的情况,说明朱云波与朱云舫是否存在委托持 股情况;(
5)上述事项是否影响朱云舫、银科实业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权清晰。
4、关于劳务派遣
根据申报材料:
(1)报告期内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分别为 61.73%、 43.26%、0.30%和 0,存在劳务派遣主要因业务量增加、交货期紧、用工不足且 自主招工困难,劳务派遣主要为部分不涉及关键技术,流动性较高,学历、技能 与经验要求低的岗位;
(2)发行人已陆续将派遣员工转正。
请发行人说明:
(1)劳务派遣用工涉及的主要生产环节、各环节的用工人 数、从事的具体工作内容及其重要性,是否存在同一岗位既存在正式用工又存在 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况,如有,请说明原因,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具体情况说明相 关生产环节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方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2)劳务派遣公司是 否具备相关业务资质,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3)测算劳务派遣用工转正后 对发行人成本、利润的具体影响,是否存在利用劳务派遣用工降低成本的情形;
(4)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或者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关于中介机构执业
根据申报及回复材料:
(1)发行人控股股东银科实业及实控人朱云舫与自 然人周洪、SHI HONG 存在大额资金往来,本所审核中重点关注以上两人与朱云 舫关系,发行人及中介机构问询回复中表示,周洪、SHI HONG 系实控人朱云舫 的朋友,无其他关联关系;
(2)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在申报材 料中发表了明确意见“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朱云舫曾经存在利用实际控 制人朱云舫控制的个人卡向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放奖金的情形,已 进行规范;除此之外,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与发行人关联方、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异常大额资金 往来”,但经过多次沟通后,保荐代表人表示,周洪、SHI HONG 实际分别系发 行人客户及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并明确其知晓该事项,基于两人与发行人交易 金额较小,经内部讨论后决定不在回复中说明该情形;
(3)保荐机构后续提交 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周洪控制的小田(中山)实业有限公司销售微特 电机,交易额分别为 0 万元、43.19 万元、0 万元,向 SHI HONG 控制的江苏戴 维轴承有限公司采购轴承,交易额分别为 163.56 万元、258.00 万元、524.26 万 元,两人分别系发行人客户与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
(4)保荐机构、申报会计 师根据资金流水核查的相关监管要求,在申报材料中列示了公司自然人及关联法 人银行流水,但其中仅包括与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 未包括非主要客户、供应商。请发行人说明:自设立以来与小田(中山)实业有限公司及江苏戴维轴承有 限公司交易情况,交易的公允性,是否与周洪、SHI HONG 相关联的其他主体存 在交易及具体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说明:
(1)实控人及控股股东与周 洪、SHI HONG 相关资金往来最终去向的核查情况,包括核查逻辑、方式、过程 及结论,是否存在通过两人或其控制、关联的主体进行资金体外循环形成销售回 款、承担成本费用等情形;
(2)列示资金流水核查中发现的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董事(外部董 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等个人与发行人客户 及其相关方、供应商及其相关方(不限于主要客户与主要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
(3)知悉周洪、SHI HONG 客户及供应商身份的时间,决定不在回复 中体现的原因,是否存在其他类似应告知未告知事项。请保荐机构质控部门复核项目组工作,说明是否存在选择性发表意见的情 形,是否切实履行了告知义务,尽职调查是否勤勉尽责,并提交专项复核报告。资料数据来源:
星德胜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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