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出现和迅速发展,网络犯罪随之出现。与传统犯罪不同,网络犯罪利用了互联网的便利性和匿名性,更加难以被辨别。
案例摘要常某在街上偶遇20年前的班主任张某,为报复张某当年对自己的伤害,常某将手机交给身旁朋友,让朋友帮他录制视频,而后常某上前连续扇了张某四个耳光,又用拳头击打张某身体多处部位,引发路人围观。
常某将打人视频发给多位同学观看,引起多人转发此视频。此后,该视频在社交网络中大范围扩散,短短时间内传播量高达6.8亿次。
核心问题常某当街殴打老师并上传视频至网络,构成了什么犯罪行为?
案件分歧第一种意见是常某的行为无罪。如常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常某无罪,其理由是:常某不属于随意殴打张某;其次,常某没有寻衅滋事罪的故意和行为;常某的行为不属于“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
第二种意见是常某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以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方式,引起公共场所严重混乱或者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较为恶劣的行为。
常某当街殴打自己以前的班主任并拍摄视频传播,这种行为可以被视为寻衅滋事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次,常某是在公共场所进行的暴力行为,引发多人围观传播此事件,给公共秩序带来了严重干扰,应当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常某构成侮辱罪。理由是常某当街对张某进行暴力,且将自己手机交给朋友要求其录制视频到传播视频的整个过程中,都包含着对张某的羞辱意味,且最终张某因视频的广泛传播而收到众多抹黑形象的言论,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权,影响其正常的工作、生活,应当构成侮辱罪。
常某的罪行常某路上偶遇张某之时,将自己手机交予朋友并请求其进行视频录制,这个行为说明常某对后续视频的传播至少具有间接故意。
视频存储于常某自己的手机,常某主动将视频发送给多人进行炫耀,该事实说明常某在对张某进行殴打之后,还将充满羞辱意味的视频发给多人观看,已经脱离了其所称的“因曾受到体罚而心存不满进行报复”的意图,而是以殴打张某的视频来向他人炫耀,借机贬损张某人格,所以从主观方面看,常某具有录制并传播羞辱张某的视频以破坏其名誉的故意。
其次,常某通过在网络上传播承载羞辱张某内容的视频的方式对张某进行侮辱。常某在视频中对张某进行殴打,其内容让张某颜面扫地,并且在舆论发酵之后,张某的形象被严重抹黑,有大量不明真相的网友一边倒地谩骂张某“活该被打”、“没有师德”等,张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遭受损坏。
再次,常某发布视频的场所虽然是私人场所,但是常某向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传播,且传播的内容最终为不特定多数人所知。
因此,常某的行为具有公然性。最后,视频传出后,以“男子拦路扇老师”为监测对象,传播受众人数达6.8亿,可见该案件影响范围之广泛,已经远超过《网络诽谤解释》中规定的网络互动量的标准,且张某深感“无颜面对大众”,甚至丧失了对工作、生活的积极性,其家人也受到了舆论的严重困扰,应当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综上,常某传播殴打张某的视频的行为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严重侵犯了侮辱罪的保护法益,即他人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常某的行为最终构成侮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