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电视剧《六姊妹》在央视热播,该片以细腻的笔触描绘了一个普通家庭中六个姐妹的成长与纠葛。剧中,何家喜因未婚先孕被婆家“套路”,房产承诺成空谈;张秋芳一心为汤家付出,却在结婚之初被丈夫无情抛下;刘小玲与汤振民未婚同居,因家庭阻挠被迫“假殉情”,婚姻破裂后却遭遇男方强势争夺抚养权,这些剧情折射出许多家庭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当剧情照进现实,《六姊妹》中的女性也成为千万女性的缩影。今天,就让我们以剧中经典案例为镜,透过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以下简称《解释(二)》),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依法化解家庭矛盾,维护亲情与权益。
“未婚先孕,婆家得知反悔赠房”——房产归属如何认定?
剧情回顾
何家喜与闫宏宇谈婚论嫁期间,婆婆王怀敏原本答应提供一套独立住房作为小两口婚房,但在得知何家喜未婚先孕后突然“变脸”,转而向何家索要昂贵陪嫁车辆。何家喜最终嫁给了闫宏宇,可是若这段婚姻走向破裂,何家喜能否主张对这套婚房的权利?
法官释法
《解释(二)》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该条规定明确了离婚时房屋归属或分割的规则,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约定,将一方的房子过户给另一方,或者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即使在离婚时尚未过户或未加上对方名字,法院在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后,也可能判决房屋归另一方所有。即使另一方没有得到房子,也可以向获得房屋一方主张经济补偿。因此,若闫宏宇名下当真有一套婚房,并与何家喜约定将房屋过户给何家喜,或在房产证上加上何家喜的名字,那么即使离婚时房屋仍登记在闫宏宇一人名下,何家喜也可主张对房屋的权利。
“一心为家,丈夫却要无情离家”——家务劳动价值能否被认可?
剧情回顾
汤家有遗传性糖尿病,张秋芳嫁给汤为民后,一心为汤家忙前忙后,为了照顾好汤为民,她挤出时间努力学医,可汤为民仍对何家丽存有念想,决定离开与之成婚不久的张秋芳,前往外地工作。张秋芳的家务劳动价值能否被认可?
法官释法
《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该条规定认可了婚姻关系中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如果一方在婚姻中作出牺牲,负担较多家庭义务,比如“全职太太”“全职妈妈”等,在离婚时应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因为家务劳动也是“隐形贡献”,全职主妇也有“经济话语权”。因此,张秋芳为汤家所做的家务劳动,不应被视为“理所应当”,若其与汤为民离婚时可主张合理补偿。
“未婚同居,为结婚双方假殉情”——同居期间的财产应该如何划分?
剧情回顾
刘小玲与汤振民同居期间未婚先孕,为逼迫家庭同意婚事假装殉情,两人最后强行结了婚,何汤两家对他们是无可奈何。若刘小玲的这场“假殉情”抗争未能成功,其与汤振民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划分?
法官释法
《解释(二)》第四条规定: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该条规定明确了同居关系中财产分割的规则,如果双方有约定,则依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根据财产的取得方式分割,各自分别取得的,依旧归各自所有;双方共同取得的,则根据各自的出资比例、共同生活情况、双方贡献等情况进行分割。因此,若这场“假殉情”抗争未能成功,刘小玲与汤振民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可依法析产。
“男方出轨,却执意争夺抚养权”——如何主张法律赋予的优先抚养权?
剧情回顾
汤振民婚后逃避家庭责任,经常瞒着刘小玲出去跳舞,原著中还提到其在妻子孕期不忠诚,出轨了舞蹈队成员。二人决定离婚后,汤振民执意争夺儿子汤洋洋的抚养权,威胁刘小玲如果想要儿子,就必须答应“汤洋洋不能叫别人爸爸”这个条件,万般无奈之下刘小玲只能答应,并表示自己愿意为了儿子“净身出户”。面对此种情境,刘小玲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官释法
《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
(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
(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该条规定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强化了对过错行为的惩戒,对于存在家暴、赌博、吸毒、重婚、出轨等严重过错的一方,直接限制其抚养权主张。因此,若汤振民确实存在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情形,刘小玲不必一味忍让,可直接主张法律赋予的优先抚养权。
家是长明灯,暖意融融处,自有安宁生。《六姊妹》中的家庭问题,在现实中正被法律逐一破解。愿每位女性都能在法律的护航下,于婚姻中保有尊严,于生活中书写自由。
供稿:延庆法院
编辑:王宇阳 刘宇航
审核: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