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劳动者权益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用工单位作为劳动、劳务关系中的一方主体,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对于有劳动关系的员工,用工单位当然要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但对于临时用工、实习生是否也应承担类似责任?且看三个案例。
实习生工作受伤
用工单位要负责
郝帅是某工商学校在读学生。他与工商学校、冷机公司三方签订了《学生实习协议书》,协议约定郝帅到冷机公司实习,冷机公司支付郝帅实习津贴。协议中亦明确了郝帅超过规定时间的加班待遇,以及公司在实习生上岗前应对其进行操作规范、安全生产等多项培训教育,为实习生安排指派带教老师,提供劳动保护措施等内容。一天上午,郝帅在公司加班操作机器,在更换模具时不慎踩到开关,致使右手手指受伤。郝帅出院后,将冷机公司、工商学校诉至法院,主张除公司已垫付治疗费用外,公司、工商学校还应共同赔偿原告各类损失合计22万余元。经审理,法院判决冷机公司赔偿郝帅因本次受伤造成的损失14万余元,工商学校赔偿郝帅因本次受伤造成的损失5万余元。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本案中,冷机公司系郝帅实习期间的直接管理人,郝帅所从事的劳动客观上系为冷机公司创造经济利益,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公司应对郝帅所受之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工商学校在知晓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实习生加班的情况下,放任实习生加班,未尽到督促职责,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实习生虽然不一定与实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实习单位仍然对实习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工作期间,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即使自身存在一般性过错,亦不能减轻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另外,学校也应就实习生在实习中的安全防范和权益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学校未对实习单位尽到必要督促义务的,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实习生的伤害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临时工受工伤
用工单位难“甩锅”
原告李小妹之母吴某系被告蓝天公司职工。原告经常利用寒、暑假及休息日,到被告单位和母亲一起工作,工作量均记录在吴某的工账单上。一天在工作时,因天气原因工棚倒塌,造成李小妹受伤。李小妹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公司赔偿原告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9万余元。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被告公司是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法人,有义务在合理限度内为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的人员提供安全保障。根据本案事实,被告对于原告利用寒、暑假及休息日到被告工厂和其母,也是被告正式职工吴某一起从事产品包装工作这一事实是明知的,被告对原告的行为采取了默许的态度,否则作为工作区域的实际控制人,被告完全有权、也完全能够拒绝原告的行为。因此,用工单位与临时工之间虽然没有形成正式的劳动法律关系,但仍对临时工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明知危险的情况下,用工单位组织临时工从事劳动,没有尽到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员工宿舍有隐患
用工单位必须管
张丽受聘于某公司,公司为张丽及其他同事提供了宿舍。某日,张丽在宿舍因一氧化碳中毒昏迷。事后,张丽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及热水器卖家赔偿医疗费等6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丽居住在正对厨房、由客厅改造的宿舍,废气积聚是导致中毒的直接原因。热水器卖家管理的工作人员明知不安装排气管道时,在通风不畅长时间使用的情况下其废气会积聚导致人身损害,但未按国家规定安装排气管道,热水器卖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所提供住房里安装的热水器应保证员工使用安全,由于工作人员未尽到监督和管理义务,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热水器卖家赔偿张丽65万余元,公司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燃气装置的安装具有较强专业性,用工单位之所以不可免责,是因为用工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宿舍,负有保障居住环境安全、防范危险发生的安全保障义务。用工单位如果因过错未能排除安全隐患,就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众号
文:李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