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3年上海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虹口区某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2004年10月,上海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就虹口区某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事宜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费总包干协议》,该协议第3条约定:“在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乙方对该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费用采用收支总包干的形式……”
2007年6月虹口区某小区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经小区全体业主表决业主大会通过了另行选聘物业服务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决议。后业主委员会与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协商确定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期限至2007年7月31日。2007年7月25日在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出虹口区某小区之前就其在2003-2007年6月的前期物业管理工作情况作出工作报告即《2003—2007年6月代管基金收支情况表》,其中载明,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小区地面停车费收入11,068元,广告收入183,885元。
在收到《2003-2007年6月代管基金收支情况表》得知在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小区油上述公益性收入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多次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涉,要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归还上述小区公益性收入,遭到物业管理公司的拒绝,故8月某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归还上述小区公益性收入及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规定,小区的机动车停车费收人的25%应作为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收入,用手管理成本补偿,其余收入应纳入物业维修资金,用作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 关于广告费,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已将广告费收入全部投入小区的公共费用支出,但其未按规定设立该收入列支情况的单独账册,也未对因设置告产生的管理成本进行举证。故支持原告要求归还广告费的诉讼请求。
关于利息,小区的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及时向其移交应属于全体业主的财产,但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却未能及时移交。故支持原告要求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
关于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停车费与广告费收入用于小区公共费用的支出问题。根据相关规定,本案讼争的75%停车费与广告费收入应纳入维修资金。而动用维修资金,对小区共用部分等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应当经业主大会或相应业主作出决定,但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所有小区公共费用的支出,均无证据表明由业主大会或相应业主作出决定。故对于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辩称意见法院未采纳。
最终法院判令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虹口区某小区75%的停车费收入及100%的广告费收入及以此为本金自2007年7月25日起之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并存入小区的维修资金账户。
FU
没有一个公司的办公室不用付租金,无偿占着小区公摊收取停车费、广告费、快递柜出借费等每年收入成百上千万可以侵吞……这就是空手套白狼的物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