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中的房屋居住权有时效吗

吴律无虑 2023-12-15 17:31:40

杨先生与前妻育有两个女儿,均已成人,妻子去世后,杨先生与刘女士再婚。杨先生为了保证老伴儿的晚年有保障,就在生前订立了一个遗嘱,内容是自有的房屋归二女儿所有,现任妻子刘女士在此房中有永久的居住权,但是遗嘱也对永久居住权做了限制。比如说遇到出租、再婚、买卖等有违夫妻关系情形的时候,二女儿是有权收回居住权的。杨先生去世后,大女儿就起诉请求继承房屋的份额,刘女士就主张对房屋享有居住权,而二女儿认为继母的居住权是有时间限制的,不是永久享有。

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先生在遗嘱中写明了刘女士有永久的居住权,目的是确保权利人的生活需要,符合民法典居住权的实质属性,应予尊重。最终判决涉案的房屋由刘女士享有完全的居住权,二女儿作为房屋继承人有义务让渡居住使用权益,并配合刘女士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这就是民法典增设的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新规。

这个新规的社会意义就在于明确了再婚丧偶的老年人可以基于去世配偶的遗嘱取得房屋的居住权,房屋所有权继承人应当配合居住权人实现他的义务。再次印证了,法律也可以是有温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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