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令没能等到的正义和真相,我们还有必要等下去吗?
朱令去世,让人感伤不已。我长期关注此案,深感其中有太多无奈和蹊跷之处。我也看到,很多网友怀疑本案是人为因素干预才无法侦破。
平心而论,其实警方当年做了大量调查工作,校方也曾扣发嫌疑人毕业证来延长侦查。最终结果令人遗憾,只能说是多因一果。
第一个原因,是错过了立案的最佳时机。
朱令二次毒发的时候,协和医院神经系专家其实怀疑过是轻金属中毒,如铊、铍等。
但当时清华大学,可能是对实验室管理制度过于自信,断然否决了这种怀疑,称朱令在校期间绝对不可能接触到铊金属。
就这样,医院没有再对铊金属中毒情况进行化验,也使所有人都没有往人为投毒方向考虑。
从最初怀疑,到最终确认铊中毒,间隔一个月左右,给投毒者创造了大量时间和机会来消灭证据。也严重贻误朱令病情,使其终身瘫痪、智力衰退、几近失明,再无康复可能。
第二个原因,是关键证据全部灭失。
怀疑人为投毒的当晚,朱令父母就报了警,并提出查封朱令在校物品,迁出同寝室友以保护现场的请求。
可惜,校方说同班女生五一会集体出游,宿舍不会留人,没有重视。
正是1995年4月28号到5月7号立案期间,朱令宿舍失窃。
并且,摆在外面的财物没有丢失,丢的大多是生活用品,其中就包括朱令的水杯、中药瓶化妆品和洗漱用品。
很明显,相比图财,作案者“毁灭证据”的意图更大。而关键证据灭失,正是本案悬而未破的重要原因。
本案立案后,警方很重视,走访了130多名相关人员,对北京市经营、使用铊盐的100多家单位展开调查,最后在石家庄一家商店,发现了清华大学化学系某课题组购买铊的发票,而这一课题组的成员,恰好包括朱令室友,孙某。
孙某,在朱令毒发前2个月进入课题组,可以正当接触铊盐,是朱令的室友,而朱令的毒发地点正是在宿舍,显然,具有高度作案嫌疑。
此后,警方针对孙某做了大量侦查工作,并在1997年夏天,朱令同届同学毕业之际,将其带走讯问。这说明,经过2年调查,孙某是警方最后一个怀疑对象。
这次,警方对孙某进行了8小时的连续突审,在此期间,校方也扣发孙某毕业证为警方侦查创造条件。从这两个细节也能看出来,孙某的所谓家庭背景,并没有强大到左右侦查的地步。
可惜的是,经过一系列努力,警方最终没有对孙某采取措施,校方也在孙某强烈抗议后,给她办了毕业手续,当时给的解释是:孙某有疑点,但认定其犯罪的直接证据尚没有拿到。
2007年,有政协委员给办公厅写信建议重启此案调查,公安部也在复函中,解释了原因:“公安机关前期做了大量工作,鉴于直接证据不足,案件继续侦查难度大……”,因此才终结调查。
纵观侦查过程,警方对孙某的调查持续2年多,直到最后也没有放弃对她的怀疑,最终没有采取措施,原因不是“认为孙某无罪”,而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罪”。
刑诉法第55条规定,缺乏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有罪,证据必须要“确实、充分”,具体标准有三条: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有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虽然我和大家一样,认为只有孙某具备作案条件和作案时间。但从证据程序上看,孙某的确无法满足以上标准。
这,才是本案未能侦破的根本原因。
目前看来,现实的确令人遗憾——案件是办结状态,朱令也告别人世,真相似乎将永远尘封。
很多网友也担心,30年过去,本案已经过了最高追诉时效,随着刑侦科技进步,就算取得新的证据,也无法将真凶绳之以法。
理由是,虽然刑法有追诉期延长的规定,但朱令案发生于1995年,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适用79年刑法。
相比97年刑法规定的只要立案就不受追诉期限制,79年刑法的规定是,只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以后,才能延长追诉期。
但我要说的是,不管是79年刑法还是97年刑法,都有例外规定:
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便不受时效限制。
这一条,就是专门为朱令案这种后果极为严重,影响极为恶劣的案件预留的口子。
那么我相信,无论过去多久,只要真凶浮现,都不会逃脱法律的制裁。
而在这之前,我们要做的,就是不放弃追问,不放弃等待,不放弃关注。
朱令离世,不代表“朱令案”的终结。只有当我们对正义和真相不再追求,才是本案的真正终结。
必须查不能让无辜者白死!凶手必须严惩!
即然有疑点为什么不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加大力度,对其进行审训反而走走过场……即然一切外因原素指向孙某,为什么却放过此嫌疑人……
证据链存在
疑罪从无
被改写的人生
又是一个悬案
事发大学管理的混乱;专业医院的刚愎自用(如果医院故意装傻更可怕);同学们的自私;天外飞仙般的销毁罪证。影视剧敢这么拍吗?但愿文章里说的不是真的。否则大学比罪犯更可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