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闪婚之后才发现丈夫患有不治之症,女子想要撤销婚姻并索赔青春损失费,可行吗?女子的婚姻是否无效?女子认为男子欺骗了自己感情与青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你有不孕不育症,竟然对我承诺生下孩子给我200万和一套房,你这不是故意欺骗我吗,我要申请撤销婚姻,让你赔偿我的损失!“这是本案故事的主人公周静,在法庭上对自己丈夫的控诉。原来,周静是个漂亮、长相甜美的东北妹子,心高气傲的她对于自己的另一半也是非常的挑剔。虽然家人、朋友和同事都让她放下姿态,找个门当户对的对象就行了,但是她依旧独立特行我行我素。终于,皇天不负有心人,27岁那年,老天爷终于垂涎于她。周静遇到了一个人叫王辉的男子,他是一个企业的高管,虽然他年长自己10岁,但是此人相貌堂堂,风度不凡,关键是经济基础决定了一切。而王辉也是对她情有独钟,不仅疯狂追求,同时表现出来钞能力,交往开始后就不断赠送礼物,喜欢以高雅的浪漫来博得心上人周静一笑。然而,周静必经也是见过世面的主,不见兔子不撒鹰,她很清楚男人一旦轻易得到了女人,他就不会珍惜。真是将遇良才情场遇高手,王辉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他许下诺言:婚后周静生下孩子就赠予200万,并过户一套房产给周静。这果然是一个极大的诱惑,只要自己结婚后生下孩子,她就拥有了一大笔现金和房产,自己的这一生可保无忧,不久两人就登记结婚步入婚姻殿堂。婚后,周静一方面与丈夫相守相爱,一方面细心调养身体,积极备孕,但是不知怎么的,自己的肚子就是不争气,相反丈夫王辉倒是挺沉得住气。周静私下去了医院,医院说她没有任何问题,这样她就放心了,只要自己有了孩子,王辉就会兑现诺言。岁月匆匆,时光荏苒,一转眼5年过去了,周静依然没有孩子,但是一次偶然的发现,打破了丈夫王辉的秘密。原来,丈夫王辉在他们结婚前就患有不孕不育症,得知这个消息,周静感到自己五雷轰顶,这承诺的背后竟然是一个弥天大谎。为了让自己彻底相信,周静让王辉去医院做了检查,结果确切无疑,这让周静彻底崩溃。5年的婚姻爱情,原来自己一直生活在一场骗局中,自己情感被骗,婚姻目标破灭,所以,周静一纸诉状起诉,要求法院撤销自己与王辉的的婚姻,并诉求对方赔偿自己5年的青春损失费100万。这就发生了本案开头的一幕,那么法院能够同意她的诉求吗?
第一、原告周静认为自己被骗结婚能否主张婚姻无效?根据《民法典》第10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王辉隐瞒自己的病情,以生下孩子为条件许诺200万现金与房产一套,但这本来就是一场精心设计的不可能实现的骗局,所以她要求法院撤销他们的婚姻,并要求被告王辉赔偿自己青春损失费100万。但是,原告周静与被告王辉结婚时不具有婚姻无效的条件,他们结婚时达到了法定婚姻年龄,他们之间既无重婚也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情形。所以,原告周静与被告的婚姻合法有效。第二、被告王辉承诺原告婚后生下孩子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民法典》第158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本案中,被告王辉向原告周静承诺婚后周静生下孩子就赠予200万,并过户一套房产给周静,这是属于附条件的赠予。所以,原告周静并没有生下孩子,赠与合同就不生效,因此原告周静无法要求被告王辉履行赠与的义务。第三、法院对本案的裁决依据理由。经过庭审,法院认为,如果原告周静认为被告王辉欺骗了她的情感和青春,而要求被告王辉赔偿她的“青春损失费”,于法无据。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本案中,原告周静可以举证相关的证据,如被告王辉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许下了不可能实现的诺言来欺骗她结婚,她可以从侵权损害赔偿这方面主张被告王辉赔偿,当然,这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和具体数额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以及证据,由法院来判定。本案告诉我们,不论恋爱还是婚姻,都要慎重考虑,要充分了解对方的身体和财产情况,切勿轻信对方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