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高等标准(按城市)

凌香谈趣事 2025-03-22 04:51:01

阿宇根据浙江省相关法规及各地级市政策文件,汇总整理了浙江省农村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高、翻建扩建等标准,以下为详细解读:

一、全省统一标准

(依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第五十五条、《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浙江省宅基地标准表

指标

具体标准

宅基地面积

- 耕地:≤125㎡- 其他土地:≤140㎡- 山区荒地/荒坡

(有条件利用):≤160㎡

建筑面积

未全省统一,由市、县根据实际制定标准,需合理控制基底面积和建筑面积。

建筑层数

一般≤3层,特殊区域经批准可建4层(如金华婺城区)。

建筑高度

未全省统一,一般:

- 檐口高度:≤10m- 坡屋顶总高度:≤13m

层高与架空层

未全省统一,一般:

- 架空层高≥2.2m按1层计算- 地下空间深度≤2.8m,不计入建筑面积

楼间距

主采光方向日照间距系数≥0.8(如金华、衢州),原拆原建可协商降低。

放宽条件

- 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限20㎡以上的,可放宽一档限额(部分地市执行)。

二、地方标准(按城市划分)

杭州市

依据:

《余杭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余政办〔2024〕22号)《杭州市萧山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萧政办发〔2018〕143号)

指标

标准

宅基地面积

- 使用耕地:3人及以下100㎡,4-5人115㎡,6人及以上125㎡;- 其他土地:每档增加20㎡;联建每户≤125㎡。

建筑面积

- 使用耕地:3人户300㎡,其他土地3人户360㎡,联建每户≤375㎡。

建筑高度

- 独立式住宅檐高≤10.5米,联排≤12.1米;坡屋顶总高≤13.5米。

层高

- 独立式≤3层,联排≤3层(含架空层)。

宁波市

依据:

《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指标

标准

宅基地面积

- 小户(1-3人)80㎡,中户(4-5人)120㎡,大户(6人以上)140㎡;- 独生子女户可增加20-25㎡。

建筑高度

- 平屋顶≤8米,坡屋顶≤9.5米;层数≤2层。

层高

- 单层净高≥2.2米。

温州市

依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温政办〔2024〕62号)

指标

标准

宅基地面积

- 使用耕地:6人及以上125㎡;其他土地140㎡;原拆原建可保留原面积。

建筑层数

- 独立式≤5层,联建公寓≤6层;檐口高度≤21米。

层高

- 层高3-3.5米。

嘉兴市

依据:

《南湖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指标

标准

宅基地面积

- 小户(1-3人)90㎡,大户(4人及以上)110㎡;- 户均用地≤0.55亩(秀洲区)。

建筑高度

- 檐口高度≤12米,坡屋顶总高≤14.5米。

层数

- ≤3层,不得建地下室。

湖州市

依据:

《德清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指标

标准

宅基地面积

- 小户(1人)50㎡,中户(2-3人)90㎡,大户(4人及以上)125㎡。

建筑高度

- 檐高≤10米,坡屋顶总高≤13米。

层数

- ≤3层。

绍兴市

依据:

《柯桥区农村个人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指标

标准

宅基地面积

- 联排住宅:3人及以下80㎡,4人以上115㎡;- 原址改建最高≤140㎡。

建筑高度

- 檐高≤11米,坡屋顶总高≤13米。

层数

- ≤3层,架空层高≥2.2米按1层计算。

金华市

依据:

《金华市婺城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办法》

指标

标准

宅基地面积

- 小户(3人)90㎡,大户(6人及以上)140㎡;山区荒地≤160㎡。

建筑高度

- 独立式檐高≤12米,联排≤13米(含架空层)。

层数

- 一般≤3层,特殊区域可建4层。

衢州市

依据:

《衢州市衢江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指标

标准

宅基地面积

- 使用耕地:小户90㎡,大户140㎡;- 庭院面积与建筑占地比例≤1:1。

建筑高度

- 檐高≤10米,总高≤12.2米;围墙≤1.5米。

层数

- ≤3层,架空层高≥2.2米按1层计算。

舟山市

依据:

《岱山县渔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指标

标准

宅基地面积

- 小户(1人)60㎡(耕地),大户(3人及以上)140㎡(存量用地)。

建筑高度

- 3层以下,檐高≤10.4米,坡屋顶总高≤11米。

层数

- ≤3层,严禁下挖地下室。

台州市

依据:

《临海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指标

标准

宅基地面积

- 以“间”为单位:小户1间50㎡,大户3间125㎡;- 公寓式住宅按楼层限制面积。

层数

- 多层住宅≤6层,高层住宅≤13层。

丽水市

依据:

《莲都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管理办法》(莲政发〔2023〕22号)

指标

标准

宅基地面积

- 6人及以上户125㎡;公寓房人均≤60㎡。

建筑高度

- 檐高≤10米,坡屋顶总高≤13米。

层数

- ≤3层。

三、全省与地方标准的异同分析

相同点:

均遵循“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面积按土地类型分级(耕地、其他土地、山区荒地)。建筑层数普遍限制为3层,檐口高度≤10米,坡屋顶总高≤13米。架空层高≥2.2米按1层计算,地下空间深度≤2.8米。

差异点:

宅基地面积分档:

杭州、宁波、温州按人口细分(小户、中户、大户),其他城市(如绍兴、金华)按联建/独立式分类。

建筑高度上限:

温州允许独立式住宅檐高≤21米(5层),远高于其他城市(普遍≤12米)。

特殊区域政策:

金华山区荒地面积放宽至160㎡,舟山严禁下挖地下室。

四、翻建与扩建

1.原址翻建:

需符合规划,一般不得超过原宅基地面积(如温州允许按原面积审批,杭州余杭区允许原拆原建时凑足限额面积)。

2.扩建限制:

绍兴柯桥区规定扩建后每户≤115㎡,父母与子女分户需合并审批;衢州要求扩建时签订四邻协议,确保不影响采光通风。

五、超面积情形及处罚标准

1.超面积处理:

拆除或罚款:非法占用的责令拆除,超占部分按10元/㎡/年收费(金华);

确权限制:2014年后超建部分不予登记(宁波)。

2.收回宅基地:批准后2年未动工、建新不拆旧的,由村集体收回使用权。

六、其他补充

1.特殊区域政策:

历史文化名镇、风景区内需符合保护规划(舟山、绍兴);

地质灾害易发区建房需经安全评估(湖州)。

2.分户与继承:

分户需满足法定婚龄,原有宅基地合并计算(金华、台州);

继承房屋可保留宅基地使用权,但不得翻建超面积(全省通用)。

七、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浙江省全省标准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第五十五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杭州市

《杭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解读问题6明确

由于各地实际情况各不相同,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公布农村住房建设标准,明确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屋檐高度、围墙设置、配套基础设施等要求。

《杭州市萧山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萧政办发〔2018〕143号

《余杭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余政办〔2024〕22号

《杭州市钱塘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杭州市临平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宁波市

《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海曙区、鄞州区政策一致《宁波市海曙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意见(试行)》《鄞州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意见》

温州市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温政办〔2024〕62号

嘉兴市

南湖区《南湖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秀洲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

《平湖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湖州市

《湖州市区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试行)》

《湖州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按省级标准,下放权限,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标准

《南浔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德清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绍兴市

《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绍兴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整市试点实施方案》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绍政办发〔2023〕14号

《柯桥区农村个人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金华市

《金华市婺城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办法》

《金东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东阳市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办法》东农〔2025〕2号

衢州市

《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衢州市衢江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办法(试行)》衢江区政发〔2023〕22号

《衢州市柯城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舟山市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完善宅基地使用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舟山市渔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岱山县渔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椒江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政策暂行办法》椒政办发〔2016〕115号

《台州市椒江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椒政办发〔2011〕59号

该办法的面积标准和放宽面积标准缺失

《临海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丽水市

《莲都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管理办法》莲政发〔2023〕22号

阿宇提醒:本文根据公开政策整理,仅供学习参考,实际执行中可能存在动态调整,具体执行以地方最新规定为准,建议咨询属地农业农村或自然资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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