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冷静期”的古代,如何离婚?

大道知行 2025-03-10 20:49:39

▲ 宋墓“开芳宴”壁画中的宋代夫妻

自2021年民法典正式实施以来,离婚冷静期制度引发广泛争议。第1077条款规定,夫妻协议离婚需经历30日冷静期,期满后需双方再次共同申请方可办理离婚。

5年前,身为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的蒋胜男,就建议删除民法典草案离婚冷静期的相关条款。今年,她在提交的提案中再次呼吁,删除民法典中的离婚冷静期条款。

她的这一举动,再次引发了广大网友对于离婚的讨论。

其实,离婚并非现代产物,早在春秋时期,就已经有离婚这种现象了,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古人是如何离婚的,看看我们眼中的男权时代,男子对婚姻是否真的有那么大的决定权。

“七出”与“三不去”

不是想离就能离

中国古代的离婚制度里,最典型的离婚方式就是出妻。出妻,又称休妻,也就是大家熟知的“一纸休书”式离婚,在这类离婚里,女方没有任何话语权。

但男性想要出妻也不是那么简单,只有满足以下七个条件之一,男性才有理由出妻。这七个条件也被称为“七出”。

首先是“不顺父母”。古人把公公婆婆称为舅姑,所以这条也叫“不事舅姑”,这是“七出”里最重要的一条。

据《礼记·昏义》载:“成妇礼,明妇顺,又申之以著代。所以重责归顺焉也。妇顺者,顺于舅姑,和于室人,而后当于夫……而后内和理;而后家可长久也。”

可以看出,在中国古代的婚姻中,女性作为妻子的首要任务,是要与男方的家人和谐相处,顺从他们。

也就是说,如果男方的父母认为儿媳不够顺从,就算丈夫再不情愿,这婚也不得不离,《孔雀东南飞》的悲剧,就是因此而发生。

不只民间故事,这样被迫出妻的事情也发生在了陆游身上。

他与原妻唐婉,感情本来极好,但因为陆母担心陆游耽于儿女情长,误了求取功名,被迫离婚,并因此留下《钗头凤》二首,成为历史上又一桩著名的爱情悲剧。

第二是“无子”。在中国古代的宗法社会里,“下以继后世”是婚姻的主要目的之一,“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虽然现代医学证明,婚后无子并不一定是妻子的问题,但在古时,没有留下子嗣,就是妻子的失职。

但对于无子出妻,礼法也是有一定限制的。根据《唐律疏议》的记载,只有在妻子年过五十还没有生子的情况下,以无子之名出妻,才符合规定。

“淫”“妒”“多言”三条,都是围绕着女性在婚姻中的行为而订立。古代婚姻中,女性最重要的职责就是维持家族和睦,生育血统纯正的后代,因此“淫”是绝对无法被男方家族所忍受的。

“妒”一般用于纳妾蓄婢的富有人家,正妻对于丈夫纳妾的不满。在古人看来,偏房生子是为延续家族香火,妻子善妒,是对家族传承的阻碍,所以“妒”也成为出妻理由之一。

而“多言”则是针对女子在夫家的言行:为了维持家族秩序,防止家族内的冲突,女子应该少言寡语,不谈论是非。多言的妇女被认为是夫家的祸害,所以夫家可以将她抛弃。

“有恶疾”也是七出里的一条。在古代,“恶疾”一般指两类疾病:一是不治之症,二是今天我们说的“传染病”。二者都会影响家族健康和繁衍,这都是古代以家族为首的伦理观里决不能接受的。

最后一条是“盗窃”。在古时的家庭里,妻子是没有私有财产权的,如果妻子擅自使用家里的财产就是“盗窃”,并可以成为夫家出妻的理由。

但只要满足“七出”,丈夫就一定可以休妻了吗?不一定。丈夫想要离婚,还有一关要过,就是“三不去”。只要妻子符合“三不去”中任意一条,只要不是“淫”或者“有恶疾”,丈夫都没那么容易抛弃她。

这堪称“古代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三条限制是:曾经为丈夫的父母服丧三年的妻子不能休;丈夫贫贱时娶的妻子在富贵后不能休;娶进门时还有家人,但现在已经没有娘家可回的妻子不能休。

丈夫要休有“三不去”情况的妻子,不仅休弃无效,而且还要受到制裁。唐代规定,妻子“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

唐后搬用此规定,只是用刑有所减轻。明代规定:“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杖八十。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减二等,追还完聚。”清代的规定与明代同。

但从“七出”和“三不去”中,可以看出,这些章法条款所维护的,基本都是家族的发展和稳定,个人情感基本不会被考虑在内。

所以古时的丈夫们,如果因为夫妻感情不睦就想休妻,怕是没那么容易的。这婚,还真不是丈夫想离就能离那么简单。

法定离婚条件

不想离也必须离&协议离婚

在古代中国,还有以下四个法定的离婚条件:

一是先奸后婚的,必须离婚。唐代就有这样的规定。唐令规定:“先不由主婚,和合奸通,后由祖父母等立主婚已讫后,先奸通事发,纵生子孙犹离之耳。”

二是“义绝”者,必须离婚。“义绝”是指夫殴、杀妻的尊亲属,或妻骂、殴、杀伤夫的尊亲属及欲害夫等行为。唐代规定,凡有“义绝”行为的,必须离婚。“诸犯义绝者离之。”

三是“和离”者,允许离婚。以上两种是强制离婚,即出现法定情况后,夫妻必须离婚,不可不离。“和离”,就是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双方都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相当于我们现在的协议离婚。它作为离婚形式的一种,究竟从何时开始有的,目前尚未有定论。现存最早的有关和离的律文,见于《唐律疏议》。其中关于和离的规定如下:“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同条疏议进一步解释:如果夫妻不相和谐,也就是两情不相悦,感情不和睦,两人都愿意离婚的,法律不治罪。“和离”既不是休妻,也不是弃夫,是男女双方在离婚问题上一致同意,没有异议。在这一离婚形式下,法律将男女双方置于同等的法律地位,由双方共同决定婚姻归于消灭。这一规定后代律法基本沿用。清律的该条律文后面的注解还特意写到,不相和谐,两人都愿意离婚的,是因为夫妻感情不融洽,夫妻之恩义早已离散破碎,不可能再复合,虽然并没有违犯“七出”之律条,义绝之情状,但是也要允许其离婚,不坐以罪。在夫为妻纲的古代男权社会中,居然能有如此人文关怀的离婚方式,也算是难能可贵了。

“和离”不是口说一下就离了,是要写一份协议书的,也叫放妻书。夫可去妻,妻不可弃夫,无论是谁提出离婚的,这个放妻书是一定要男方来写的。一起欣赏古代成年人的体面离婚,这是一道敦煌出土的“放妻书”:

盖闻伉俪情深,夫妇语义重,幽怀合卺之欢,念同牢之乐。夫妻相对,恰似鸳鸯,双飞并膝,花颜共坐,两德之美,恩爱极重,二体一心。共同床枕于寝间,死同棺椁于坟下,三载结缘,则夫妇相和。

三年有怨,则来仇隙。今已不和,想是前世怨家。反目生怨,作为后代增嫉,缘业不遂,见此分离。聚会二亲,以求一别,所有物色书之。相隔之后,更选重官双职之夫,弄影庭前,美逞琴瑟合韵之态。械恐舍结,更莫相谈,千万永辞,布施欢喜。三年衣粮,便献柔仪。伏愿娘子千秋万岁。时×年×月×日×乡百姓×甲放妻书一道。

四是夫妻分居三年以上的,可以离婚。宋及以后的一些朝代有明文规定。宋代曾规定:“夫出外三年不归,亦听改嫁。”此外,还有这样的实例:“林莘仲因事编管,而六年并不通问,揆之于法,字合离婚。”明清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夫逃亡过三年不还者,并听经官告给执照,另行改嫁。”

这四个条件是对“七出”的补充,其中主要是那些有明显违反封建伦理纲常行为的夫妻必须强行离婚,目的是不让夫妻关系脱离封建伦理纲常。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的离婚制度,以宗法伦理为基础,家族利益为核心,个人的感受基本不被顾及。

男方虽然很明显地拥有特权,但这种特权必须是在宗族社会的伦理纲常之下,真正的离婚自由,即使对于男性来说,也是很难存在的。

当然,古代婚姻法所作的离婚限制,在客观上对制约丈夫的离婚权有一些作用,但是极其有限。客观地说,古代男性在婚姻中是占有绝对优势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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