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律所的“开除通知书”,背后是怎样的法律正解和行业弊端

烟语法明 2025-03-07 16:02:04

一份律所的《开除通知书》在网上流传,引发了不少法律人的热议,进而是感慨都是法律人,何至于闹到如此的地步,究竟反映了如何的业态?

首先,“开除”,已经不是法律名词,在法律上已经不再使用,不知道为何这家律所还在用这样的名词来冠名一份“通知书”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中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这一行政法规已被《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取代,予以废止。这意味着,曾经用人单位行政管理色彩浓烈的开除、除名这类法律用语及社会影响,已经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协商或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所取代。因此,任何在法律文本或实际用途中继续使用“开除”、“除名”词汇,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次,时间倒签的“聘用合同”,意味着什么“通知书”的起首内容有,2024年7月4日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3年7月4日起至实际取得律师执业证后满两年之日止。大家都见过合同约定未来某个日子双方成立劳动关系的,什么时候已经过去了一年时间还签订劳动合同的?特别之处当然不是文笔错误,而是别有深意。结合律师执业的特点,以及律师行业的现状,有人认为,很可能合同的全部内容是约定的实习期一年以及正式执业两年内的服务期,律师不得提出离职。据此,双方各执己见引发了此次争议。在律师圈,近些年屡屡受到质疑的一种现象就是,律所招录实习律师或执业律师时,都会利用强势地位规定一定年限的服务期。网上还有约定五年服务期的,只领取固定工资+少量业务提成,甚至约定违约赔偿条款(尽管这样的条款,到了司法诉讼中基本不会有效,但还是在现实中大行其道)。

要知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议约定服务期,是有严格限定条件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才可以约定服务期,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律所对实习律师进行培训指导,属于法定职责,当然也不属于,可偏偏很多律所却将其当成了“专业技术培训”,要求实习律师转正之后履行服务期回报。

再次,社保减员是不予开具离职证明的理由吗公开渠道可以查询到的用人单位社保减员操作流程是,用人单位向社保局网上提交减员申请,主要是离职证明、职工参保登记表等。如果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社保局会予以受理审批,出具决定书;如果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社保局会要求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依据相关法规,申请后1至5个工作日内可以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即离职证明。具体规定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应立即出具离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据此可见,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是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在先,办理减员等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后,哪里会出现“通知书”里说的“社保还未减员,出具离职证明后其到另一家律所入职,可能出现双方用工的风险,因此告知其现在出不了离职证明,减员后出具”的情形?退一步讲,即便如“通知书”说的,律所还没办理律师的社保减员,律师就入职了另一家律所,可法律上证明劳动关系的是双方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哪里会是社保关系的转移时间啊?事实上,用人单位的离职证明,才是影响劳动者求职入职、申请失业金,办理个人存档等业务时,必须出具的法律证明。很多用人单位就是看重这个“软肋”,动辄就以不出具离职证明,来胁迫劳动者答应一些离职条件。有的劳动者,为了拿到这个离职证明,不得不经年累月的申请劳动仲裁、司法诉讼,整的伤痕累累。都说律师、律所是个讲求法律法规、公平正义的职业和行业,但长期以来,涉及到律师律所本身的许多法律关系、现实问题,却处于模糊地带、监管真空。例如,律师跟律所之间究竟是什么法律关系、律所跟律协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律师行业的劳动法律保障问题等等,即便是律师群体本身,都不是太关心。

曾经有好几位律师跟烟语君求助称,自己在转所时,不是遭遇到了老东家不给开具转所证明,就是不被开具离职证明,就算是投诉到了律协、当地的司法局,也还是被告知这是律所跟律师之间的法律纠纷,他们不予处理。当初去所里时说的好好的是来去自由,到了真要走时就比企业等用人单位还难以成行,本质上就是要让律师放弃依法应得的劳动待遇,以及以往拖欠自己的律师费、顾问费。有位律师称,自己为了尽快办理转所手续,不得不妥协了十几万元,事后气的想曝光这家律所,又想想都是圈内人,担心自己被别人说走了还砸锅也就罢了,但实在是令人气愤。当然,在一些律所领导看来,律所无偿甚至支付了一定的劳动报酬的培训了一个实习律师,或是本所看着业务壮大起来的律师,尽管法律规定是职责所在,当眼看着实习律师转正后或是律师另投他所的走了,实在觉得是自己心血和费用的巨大损失。因此,要么干脆不接受实习律师了,认为出力不讨好,而且还有撬走自己业务的风险;要么是要求实习律师转正之后一定的服务期,即便知道违法违规,法律上讲不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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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语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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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情怀,心怀大众,一个职业法律人的切身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