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考中,对民法侵权责任编的考察几乎年年都有,可谓是常考中的常考点,但很多同学对于归责原则的掌握并不扎实、常常搞混,那今天就跟着小编一起再来温习一下民法两大归责原则中的特殊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吧!
民法中的归责原则分为两大类: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我们所常见的一般过错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都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范畴之内,那么,无过错责任原则都应用在哪些情形之中呢?
首先我们先来明确无过错责任的定义,无过错责任是指只要是法律明文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则不再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因此,我们只需根据法条中的明文规定,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类型进行记忆即可:
第一,监护人责任、用人单位责任、雇主责任。
《民法典》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民法典》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产品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责任。
《民法典》120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1229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Tips:行为人只要污染了环境、破坏了生态,不论其排污行为是否属于合规、合法排放,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有同学会误认为只有行为人的排污行为违法违规时,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那这就不叫“无过错责任”啦!
第三,机动车对行人和非机动车侵权。
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之间——机动车一方无过错时,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第四,高度危险物品侵权、一般饲养动物侵权。
《民法典》1236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五,公共场所堆放遗撒物品。
《民法典》1256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今天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温习就到这里啦,希望对同学们的复习备考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