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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37岁的女法官王佳佳,被50岁的党某在地下车库残忍割喉,王法官遇难,党某自杀(后被救)。
无论任何原因,党某的做法,都必须被强烈谴责,依法严惩。
期待法律早还王法官公道。
同时,只严惩党某,根本无法避免类似悲剧重演。只有对这一悲剧进行深刻反思,不断改进立法和执法,王法官的鲜血才不会白流。
从当地的通报来看,这场悲剧,至少有8点值得反思。
先看通报提到的党某交通事故案件:
2024年4月4日,党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购于2021年,价格1800元)与李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轻度碰撞,造成党某某左踝关节处、左腕关节处轻微损伤。
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责……2024年7月4日,党某某向我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某和李某某投保的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各种损失18832.93元,经党某某申请,当地司法局为其指定了援助律师。
此案由王佳佳法官承办,经公开开庭审理,根据党某某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确认的损失范围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对党某某主张的医疗费、施救费等损失全部予以支持;因其住院29天中的后14天并未实际住院,医嘱仅开具1盒口服止痛胶囊和3盒外用消痛贴膏,结合交警部门认定党某某伤势轻微及被告的答辩意见,故酌定按15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对缺乏证据证明的其他财产损失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遂于7月23日判令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党某某各项损失9384.89元。

实际判决结果,比党某的诉讼请求少了9448.04元。
若执行判决,党某获得的实际赔偿为其请求额度的49.83%。
对有钱人来说,这或许可以忽略。但对一个50岁的单身男人来说,这笔钱的重要性,别人可能很难理解。对他而言,这很可能是一笔巨大损失。无论他的看法是否合理。
这可能是他行凶的直接原因。
但深层的原因,却可能在下面这8个问题里:
1.住院29天按15天计是否合适?住院治疗是个医学标准,法官把29天减去14天,符合医学规则吗?
如果符合医学规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什么是29天?
既然政府为原告提供了法律援助,援助律师应该也很专业,如果29天严重违背医学规则,为什么还要在诉讼请求中提出来?
是法官不专业?还是援助律师不专业?

伤势轻重,谁说了算?
应该是医生吧。
通报中说,“交警部门认定党某某伤势轻微”,依据是什么?
是医院的相关证明,还是交警的肉眼?至少应当交代清楚。
不然,我们会以为是交警部门单方面认定伤势,未免荒唐。
3.伤势轻微需要实际住院15天吗?按通报内容推理,党某实际住院15天。伤势轻微需要这么多天吗?当年我父亲被撞断12根肋骨,才住院了29天,这15天合理吗?
是实际伤重还是小伤大养?
4.出院后还应当核算误工费和营养费吗?应当。若伤筋动骨,出院后可能还有相当长的时间,无法正常劳动,甚至无法劳动。
很多伤病出院后,医生也会交代要在家静养。
正常人都该明白:
出院≠痊愈。
有些伤病出院后,也可能仍然需要别人护理。
对此,不知法律有无明确规定?
若无,法律需要立即完善。
若有,判决就值得商榷。
就算没有法律规定,实际判决中,也应当结合实际,进行合理评估后,做出合理判决。
无论如何,出院之后,都应当合理核算误工费和营养费。恢复时间长的,误工费和营养费应当比住院期间还要多。
否则,当事人肯定难以接受。
而法官断案,绝非简单粗暴地生搬硬套法律法规。

所有的受伤,都会给受害人带来精神损害。若另一方当事人消极担责或蛮不讲理,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更大。
所有的伤害,都应当有精神损失费。
通报中没提到精神损失费,是判决中没有还是通报中遗漏了?若判决中没有精神损失费,是否也对受害人不公平?
6.对判决结果,是否与被告进行了充分沟通,达成共识?案件无论胜败,若判决结果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差距过大,多数当事人都会难以接受。
一旦处理不好,就可能引发更大问题。
而且,党某的案件是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他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过严格分析把关。
既然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能把这些诉讼请求提交上去,在党某心里,大概率会以为那些请求都是合理的,而且法院会给予支持。
党某大概率对此充满信心和希望。实际判决结果的落差,就更容易导致党某的不满。
加上他又是一名50岁的单身汉,思想上难免会有些异于常人,更有必要进行充分沟通。
那么,案件判决后,是否与党某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最终达成共识?
假如是詹红荔主审此案,会不会是另一种结果?

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客观上,确实有不少合法的解决渠道,特别是对司法人员来说,这是常识。
但党某知道吗?理解吗?接受吗?有人在这方面给予他充分的指导吗?
如果没有,是不是也是一个失误?
包括我们的普法工作,是否也需要反思?
这场悲剧的教训极为惨痛,要想避免类似悲剧重演,必须从立法和执法的角度深刻反思,让司法体系真正成为受害人的靠山和保护伞,而不是相反。
目前的现实,至少在很多人的感受里,法律却是保护坏人和恶人的。
但愿王法官的血不会白流!
用户14xxx23
有人喜欢玩弄法律,有人直接无视法律。公道自在人心,此类案件警示为人处事需要的是符合天道人道地道而不是机械的律条,否则的话就是制造更愚昧的惨剧。
夜色
什么都要反思,烂尾房百姓要反思,罐装油毒奶粉还是要反思
沉沉的默默
人家都服毒了,害怕你怎么严惩
春华秋实
几乎所有伤筋动骨或者扭挫伤病人出院医嘱都会有出院休养一段时间!明显该法官判决没有注意这一点!哪有只认住院期间费用及损失而不认出院休养费用与损失的道理?这就是她死的因果所在吧!判决有点偏袒保险公司了!
___丶云起丨 回复 08-14 15:16
她一年判四百多件案子,干了七年…
用户10xxx53
死的也不冤
用户11xxx80
刀才公平[呲牙笑]
莫名其妙
命是最公平的,一人一条!
水哥
老年人受伤恢复的时间很长的难道这个女法官不知道?
用户69xxx05
我家孩子去年夏天脊椎压缩性骨折,住院一个月,回家又躺了一个月,复查时医生嘱咐除了适当锻炼还需要尽可能多躺着。
百朋
其实经历过的人都明白,这种赔偿案保险公司属被告一方,但小额案他从不出庭,委托法官保护他利益,被告委托法官本身就荒谬,这种委托关系会是无偿的吗?
用户11xxx20
就按照法院认可的15天来算。也不可能是9000多啊。住过院的都知道。住半个月的院,是9000多元10000都不到就能解决??更不要说其他损失费了。事件到现在也没见公布过老汉的真实治疗清单。想人们知道这个案判得公不公。直接公布老汉的治疗费用就行了。我估计这9000多也不够老汉支付那实际15天的住院治疗费用。
一只特立独行的猪
这位法官肯定是拿人钱了,要不怎么会这么明显的偏袒对方。
铭扬华夏
交警都判全负了为什么法官只判一半给伤者
徐福元
严惩凶手能解決什么问题,以后再这样判可能还会出现类似的事
Zheng
我也被车撞伤过骨没断,脚到3个月后在好正常走路
江湖行走
在法院起诉最重要的证据是法医鉴定,其内容包括伤残程度,住院合理时间理,合理医疗费,陪护天数陪,后期治疗费等什么都清楚。自媒体什么不懂就瞎BB。
铭扬华夏
本人骨折医院住十几天 在家静养期间误工费按天算
用户15xxx28
都去阴间,黑白无常判官再审
东华森岳
医院有没有责任,过度医疗,为了赔偿而住院,现在很普遍
胜者为王
也许是老天爷也要惩罚她吧
农夫三拳
反思什么?吃了原告吃被告
用户18xxx89
杀了人然后自杀,至少觉得很冤屈
判官
关键因素没有报道出来,事前事后,老头可单独找到法官吗?
我豆是我
也豆无所谓了……
故乡
反思怪来喽
血魔
考虑那么全面直接耽误一年四百多案件的计件
寿卿山人
伤势轻重与负全责的关系怎样,轻伤各种费用少点,但不应当减少票据费用吧
白云飘飘
主要的是住院费,医疗费,都需要当事人先期垫付,人家没有这么多的钱住院,回去休养也省了14天的住院费,(这套让人垫付医疗费的做法,本来就不合现实生活的实际情况)
用户12xxx64
你还怎么严惩?人家服毒自杀,你把人家救过来,再来一遍吗?
原点
这个判例开了富人撞了穷人没事的先河,富人撞了穷人,全责,但穷人支付不起高额医疗费,只能简单治治,法院依此判定穷人没有治疗,就是没有受到伤害,结果是富人撞穷人就是白撞,啥事没有,穷人到那里说理去,谁给穷人主持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