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悖人伦!女子为保持不正当关系与情夫合谋杀母亲

爱普发何吕 2024-12-25 17:03:49

四川甘孜,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女子与情人竟共谋杀害母亲!据介绍,女子四某竟与情人所某合谋,残忍杀害自己的母亲德某,目前该案在依法公开审理!

据介绍,嫌疑人所某与女子四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四某为此及其他生活琐事时常与其母亲(被害人德某)发生争吵。

案发当天,2024年4月6日晚8时许,四某与所某在温泉附近见面并共谋杀害德某,双方商议了作案的方式和方法。

案发当时,所某携带虫草锄前往德某家中,在二楼楼梯口使用虫草锄连续击打德某头部,致德某摔至一楼并最终身亡。

据悉,甘孜中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了由院长徐家雄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进行办理。鉴于本案案情重大,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在评论区中,不少网友纷纷强烈谴责:简直违背人伦,这女子竟然和情人共谋杀害自己的母亲。必须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杀人偿命,连母亲都敢害的人,连畜牲不如,一定要严惩!

更有不少网友表示,两名嫌疑人的举动简直是超出了想象,刷新了大家的三观:自古奸情出人命,可是合伙杀害自己的亲娘还是第一次听说,德某致死也想不到自己养大的儿子会伙同情人杀死自己,可悲可叹!此二人必须死刑才能给死者一个公道,还社会一思正气。

也有不少网友表示嫌疑人的姓名比较独特:长这么大,还是第一次听说女儿与奸夫合谋杀死自己的亲生母亲的。此女是少数民族人士吗?此女如此歹毒,必须严惩不贷!

更多网友呼吁必须严格依法惩处,依法追究两名嫌疑人的法律责任:这样的案情,甘孜州法院真的难作一审判决吗?

此案手段残忍,民愤极大,不管怎样赔偿,都应该判处死刑!赔偿和谅解能抵法律严规吗?院长,法官同志,应该去进修学习了!

那么,到底该怎么看这件事情呢?

1、两名嫌疑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且属于共同犯罪!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而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

通常来讲,司法机关认定故意杀人罪并不复杂,首先看有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次要看嫌疑人作案动机,有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具体到本案中,两名嫌疑人作案过程是完整的,有时间,地点,动机和作案工具,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了!

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并且,两名嫌疑人明显是有分工协作,都实施故意杀人行为,都已经触犯国家法律了!此时,向很多网友呼吁了,手段极其残忍,危害性极大,不出所料应该是极刑,关键是不是正规法官判案!

2、两名嫌疑人有没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首先,因为两名嫌疑人都构成故意杀人罪,从量刑的角度来看,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犯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虽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为家庭矛盾、情感纠葛,邻里纠纷产生的故意行凶案件,通常对判处死刑持谨慎态度!

同时,也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对死刑的一贯政策是“保留死刑、少杀慎杀”。具体而言就是,对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要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对于罪行虽然严重,但依法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就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被害方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应慎重死刑立即执行。

所以说,在这起案件中,两名嫌疑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尤其是女方直接伤害母亲,有被人伦,引发全国震动!

不少网友强烈谴责:杀害母亲,颠覆了民族传统认知,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杀不足以树正气,没有任何理由减轻刑事责任!

所以说,法院认定嫌疑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考虑到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确实有可能判处死刑!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死刑有立即执行和缓刑两年之分,而这里的死刑虽然没有严明,但是就是指死刑立即执行。

同时,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所以说,即使法院判处死刑,两名嫌疑人也有上诉的权利!并且,还应当注意的是,死刑立即执行并不是说判了就执行死刑,而是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要逐级上报最高法院核准!

最后,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发生弑母的案件,这都是怎么培养教育出来的?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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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普发何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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