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过程不是神秘莫测,法律规定不是法律人想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

烟语法明 2024-09-03 11:52:28

有一种错误的法律认识和司法认识,法律规定里的名词的解释,都是模棱两可的,具体怎么理解和解释,掌握在法律人手里,并且最终解释权掌握在法官的手里。

是故,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中,中级法院的副院长陈清泉认为,官司他想让谁赢谁就赢,因为法律条文的解释权在他那里。在一些法律知识不精,或是别有用心者看来,这句话没毛病,法条又不会自己去适用案件,行政决定的执法者、审理案件的法官,就代表着法律,能够做到言出法随,所作所为就代表着法律。

这样的认识无疑是错误的。就以近期已发生法律效力后来被舆论推翻的“男子被流浪猫绊倒受伤”案为例,来说明一下这个问题。在昨天的《草台班子?流浪猫案的原一审,一群法律人办出来的错案,怎么处理》一文留言区,不少法律人,包括律师,仍在为原一审判决投喂流浪猫者肖某某承担全部损失24万多元赔偿责任的司法结果辩解,认为《民法典》规定的动物饲养者造成他人受害应承担赔偿责任,理应推广到投喂者身上。理由是,法律规定了“饲养”,也没有规定饲养的法律名词解释,法官就有权在案件审理中,随意的解释什么是饲养,包括将投喂流浪猫解释成饲养。如果按照这样的解释,凡是汉语名词,每个人,包括每个法官,都有不同的解释,法律纠纷而成的司法裁判,不成了法官想怎么判就怎么判,社会不乱套了,还建设什么标准统一、未来可期的法治社会?

这样的法律认识,简直就是赋予了法官的立法权和法律规定的解释权,明显是违反我国成文法的法律规定的。在我国,法官的权力仅限于适用法律规定的权利,并不具有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

法官的职责,应该是遵循文义解释、论理解释、比较法解释和社会学解释等方式方法,找寻法律规定中最符合汉语本意和立法本意的解释,而不是放松法理追求标准,随意解释法律名词,为实现自己扩权寻找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意见》第10条规定,独任法官、合议庭应当严格遵守司法程序,遵循证据规则,正确运用法律解释方法,最大限度降低裁量风险,避免法律适用分歧。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饲养”,按照汉语解释,包括喂食和抚育两个内容,文本解释是通过提供食物的方式对动物进行培育和实际控制的行为。“饲养”应具备两个因素:一是通过喂食令动物得以存活生存;二是对动物具有适当程度的控制令其服从自己的管理。饲养人,可以是动物的所有人、占有人、保管人,但无一例外都是对动物进行长期或短暂控制,对动物具有支配和管理地位。

反观案件中的肖某某,虽然有购置猫粮、相对固定地方投喂、为涉案猫起名等喂养行为,但具有流浪猫活动的控制行为和能力吗?显然没有,肖某某也不想,根本不符合饲养汉语名词的构成要件,故适用《民法典》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侵权责任条款,显现是适用法律错误。

既然没有对应的具体法条予以适用,就要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即“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或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从造成吴某某踩到猫摔倒受伤的原因力上进行责任构成分析。

因为投喂流浪猫的行为并非职务行为,何来适用关于法人与员工职务侵权的担责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可见,理论上,法律规定中的法律概念,都是具有唯一的解释的,如果是是而非,或是模棱两可,还如何能取信于社会、规范社会活动、衡量社会纠纷?问题是,法律规定的明确,并不代表学习法律的人,或是掌管执法司法权的办案人员,想要或是具备探究立法本意的认识和能力。

于是,我们也就看到,把投喂流浪猫当成饲养动物的司法案例,也就看到了一些法律人还在惊问,投喂不就是饲养吗?员工犯错怎么跟企业分成承担责任?

曾经见过很多老法官,他们的办公桌上可以没有各种法条、法律书籍,但总会放一本《新华字典》。对于法律规定中的名词概念,尤其是原被告争执一词各自解释时,他们总是第一时间查查《新华字典》的规定,甚至直接在判决书中引用,以正视听,以解分歧。奈何,如今很多科班出生的法律人,不知道是对于自己法律高等教育的自信,还是根本不屑于法律专业之外的学习,还是看多了自以为是却不得不服从的裁判说理,轮到自己也是想怎么理解就怎么理解。到了法官办案中,自己想怎么解释法律规定就怎么解释,而且在判决书直接就是法律定性,压根不屑于解释推流过程。不知道是不是2%、0.98%的二审改发率,给他们的自信?终于,我们看到了,自信满满的公布的生效判决书被舆论打脸的局面。如何解决?提高法官对于法律规定的遵守和精研意识上,绝不是搞什么二审改发率、绩效考核等内部要求上能解决的,还是要从落实司法责任、司法公开等权力监督的倒逼上下功夫,因为,这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司法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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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语法明

简介:法治情怀,心怀大众,一个职业法律人的切身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