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报评论员 赵婧含
在民间借贷、民事合同纠纷中,书证欠条常被视为定案关键证据,当其形成环境存在胁迫争议或与客观交易记录矛盾时,司法审查能否仅凭一纸文书定分止争?河南鲁山一起运费纠纷案的再审改判,一张欠条从被采信到被否定的过程,展现了形式证据如何让位于实质真实:检察院发现原审法院采信的关键证据两张欠条,其金额与司法会计鉴定结果“倒挂”,且签署欠条当日,被告有多次报警记录。如果法院机械采信书面证据,恐难逃“以合法之名行不公之实”的质疑,再审中,两张欠条被判定为难立孤证,不予采信。这场从“认条”到“查账”的司法纠偏,为打破证据“形式主义”提供了反思样本。
2015年至2016年间,河南省鲁山县梁洼镇杨某某与石某某系自然人之间的运输合作方,此前双方长期以口头约定方式履行水泥运输业务,无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亦未固定运费支付周期,仅通过手写账本定期结算。这种高度依赖协商合意的松散交易模式,为后续账目争议埋下隐患——尽管双方对账本记载的运输次数、时间等基础事实无异议,但没有统一的核算标准,且证据的真实合意存在争议,导致双方对同一账本的结算结果产生根本分歧:杨某某主张存在运费缺口,石某某则坚称已超付费用。
为补强主张,杨某某在诉讼中提交了两张手写欠条(合计18.7万元),石某某却反诉称欠条系受胁迫出具,且与账目实际不符。
2020年6月16日,鲁山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鲁山法院)对石某作出一审判决,经一审法院查证关于欠条的效力疑点,双方纠纷虽经公安机关处理,但未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罚结论。一审法院由此认定,石某某不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出具欠条时的环境具有胁迫性,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采信了两张欠条,判令石某支付杨某相应欠款。
同年7月30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石某某的上诉请求,对鲁山法院的一审判决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随后,石某某申请再审被驳回,其遂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2022年9月23日,针对此案检察机关向再审法院提出抗诉。
2023年3月22日,再审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对于欠条效力的认定与检察机关意见一致,推翻了原审判决中对两张欠条的采信,重新作出相应判决。
再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再审法院纠正了检察机关指出的原审法院“审查疏漏”、支持“欠条合法”的问题,但其中仍然存在不少矛盾和冲突之处,如再审判决中对两张欠条的数额认定出现变化,与原审中杨某某提供证据不一致。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需要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而欠条作为书面证据具有形式合法性。一、二审法院认为,石某某未能提供刑事胁迫的直接证据,如暴力威胁录音、伤情鉴定等,故欠条有效。
其审查逻辑是欠条作为书面证据具有形式合法性,无直接反证时,可作为关键定案依据。
检察机关审查后提起抗诉,指出案件存在两大矛盾点:一是司法会计鉴定显示,石某某实际支付运费人民币261,760元,远超欠条金额;二是欠条签署当日,杨某某妻子因推搡石某某被治安处罚,石某某三次报警称对方有恐吓行为,使自己人身自由受限。
再审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出的上述问题导致原审法院判决中“证据链断裂”,欠条效力被削弱,无法独立作为定案依据;原审法院的判决中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同时,举证责任的分配也有不当之处,石某某在否定欠条合法性上做出初步举证后,杨某某的举证责任也相应增加,杨某某需要对欠条的合法性作出进一步解释,并提供能与之印证的账目或流水往来,对证据进行补强。如果杨某某未能证明该欠条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那么该欠条的效力将会被严重削弱,以至于不能作为独立的定案依据。
从再审法院纠错中可以发现,原审法院的错判根源在于对法条的机械应用,过于依赖直接证据,未能对证据进行充分审查,未能厘清证据存在的客观要件,从而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乏力。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不能的,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原审法院只看到了石某某未能提供直接的反证,却忽视了石某某多次报警的事实可能影响欠条合法性。也忽视了《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对于法院取证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或者法院认为某些证据对案件审理有必要的,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
据评论员观察,虽然再审依据检察建议对原审判决进行了必要的纠错,但再审《民事判决书》中,相关证据及司法会计鉴定结果与判决内容之间仍有矛盾和冲突之处。也就是说,再审仍留有一定的遗憾。
在民间合同纠纷中,欠条的证明力极高,但并非“铁证”,其效力仍然需要经受证据链完整性与举证责任合理分配的双重考验。欠条应与银行流水、往来账目记录互相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同时面对矛盾、疑点、可能削弱证明效力的情况,主张欠条有效一方需针对欠条补强证据予以解释。从石某某案件一、二审到再审的判决思路的调整过程可以窥见,司法审查的逻辑应从“形式主义”转变为“实质真实”的程序要求。也就是说,司法审查不能“去繁就简”略去了必要的程序,因为有了程序公正,才会有法律的实体正义。
来源:纳税人报头条-每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