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拟立法增强“半边天”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中国城市报 2024-06-27 19:38:12

“拟明确医疗机构进行妇科检查时应当保护妇女隐私,拟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对企业给予社保补贴,拟健全多部门联动机制拓宽妇女合法权益救济渠道……”6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南京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首次审议。

妇女是人类文明的开创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保护妇女的法律地位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明与进步。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报告连续三次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入党的施政纲领。

“《条例》的制定,是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法律规范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行动举措,是通过地方立法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化的重要体现。”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研究室主任王利民说。

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共八章六十八条,在多个方面具有鲜明的特色亮点。《条例》草案就加强妇女人身和人格保护方面,拟进行细化禁止性规定并制定突破性举措。比如《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拟规定,医疗机构进行妇科检查时,应当保护妇女隐私,尊重妇女人格尊严。将妇女的普遍诉求转化为强制性约束。《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拟规定,地铁、公交、车站、机场、轮渡、地下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和流动的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对性骚扰的防范和干预机制,推行技术防范、信息化管理等科技手段,配合有关单位的投诉处理和案件调查。

《条例》草案还拟将通过完善生育支持体系建设强化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关注妇女在特殊时期应当受到的关怀与保障,着力完善全社会共担生育成本机制。比如《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提出,本市健全妇女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服务体系,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和诊疗,提高妇女健康水平。《条例》草案拟提出,将分娩镇痛和适宜的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照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以体现对妇女的人性化保护。

《条例》草案还拟将妇女财产权益与婚姻家庭权益进行保护。比如《条例》草案第五十一条提出,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不受其收入状况的影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一方有权了解财产状况,另一方不得隐瞒。第五十三条提出,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农村妇女不因结婚、离婚、丧偶等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等。

此外,《条例》草案拟通过健全多部门联动机制,进一步拓宽妇女合法权益救济渠道。拟明确相关部门共同建立家事调查员队伍,丰富诉源治理融入基层治理的实现路径。与此同时,拟规定妇联在保护妇女权益过程中与检察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检察机关针对侵害妇女权益的公益事件可以发出检察建议等,进一步拓宽妇女求助救助渠道。

“在贯彻男女平等国策、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加强农村妇女财产权益保障、关注妇女身心健康和特殊需求等方面,强化了制度刚性,释放了‘半边天’力量,为全面推进南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记者郑新钰 通讯员肖日东 巫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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