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抓捕的前一天,马尧海还站在讲台上侃侃而谈。
但谁能想到,这位学识渊博的教授,私底下竟然是换妻活动的组织者!
甚至在被警方以“聚众淫乱罪”逮捕后,马尧海依旧振振有词的说道:
“换偶无罪!换偶比出轨更加高尚!”
毕竟在他的观念里,换偶只是个人不顾道德的私下行为,如何说得上犯罪?
与此同时,还有很多学者公开支持马尧海的观点。
那么,“换偶”到底是不是犯罪?马尧海最终的结局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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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自愿交友”2009 年 8 月,南京警方在接到一个匿名电话后,火速来到了某酒店的房间门口。
刚一推门,就听到里面传来一阵阵暧昧的声响,而里面的景象更是让警察们傻了眼。
竟然有五个不着寸缕的男女们正纠缠在一起,干着见不得人的勾当。
这五个人先是一愣,随后慌忙的抓起衣服往身上套,嘴上还不停地解释道:
“我们这是夫妻旅游交友活动,都是自愿的!”
自愿的?交友?
这摆明了就是"聚众淫乱"嘛!
根据这五人提供的信息,警方发现这次活动只是冰山一角,参与这种“交友”的人不在少数。
随后警方顺藤摸瓜,一个接一个地将涉案人员抓获。而在审讯过程中,疑似组织者的“阳火旺”被频频提及。
经过几天的侦查,警方终于锁定了“阳火旺”的真实身份。
谁知,他竟然是南京某大学的副教授马尧海!
在被抓之前,他还在学校正儿八经的教书呢,为何私底下竟然会有这种换偶的爱好?
换偶群其实这位马尧海教授之所以走上这条不归路,与他两段失败的婚姻不无关系。
马尧海第一次结婚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因为刚刚研究生毕业,小两口的经济条件也很差,只能蜗居在挨着公共厕所的九平米小屋里。
好好打拼,两人的日子也能过好,偏偏他的妻子却向往国外的生活,不仅提出离婚,买票出国,还威胁要带走孩子。
后来 1994 年的时候,马尧海再次结婚,四年后又再次离婚。
这次不仅房子没了,孩子没了,自己也一身债务。
这两段婚姻可把马尧海折腾的够呛,加上本身就有家族的精神病史,这一下子,本是正常人的马尧海,心灵逐渐扭曲起来。
就在这种心理状态下,马尧海开始在网上瞎逛,没想到还真让他发现了一个叫"亚洲交友中心"的外国网站。
这网站里有个"夫妻交友"的版块,马尧海一看,这不就是换偶吗?
虽说是"自愿"的,但也够刺激的。他二话不说,加了好几个换偶的 QQ 群。
但群里的管理员也不是傻子,几天时间,马尧海的“妻子”还不出现,直接就把她踢了。
索性,马尧海直接自己建了一个换偶群。
踏入“换妻”游戏的深渊群里的人可真是五花八门。有刚毕业的大学生,也有年过半百的老大爷。有做生意的老板,也有普通的上班族。
最小的才 20 出头,最大的就是马尧海自己了,都 53 岁了。大家都是通过老成员介绍进来的,互相都熟悉,倒也相安无事。
说到具体的聚众“换偶”的行为,那可就精彩了。他们经常选在南京市区的一些宾馆、酒店里搞活动。
有时候去郊区的农家乐,环境好,人少,不容易被发现。偶尔也会去某个成员家里,但这种情况比较少,毕竟大家都怕被邻居发现。
这种活动的频率可不低。据马尧海自己说,从 2007 年到 2009 年被抓,他们至少组织了 18 次大型聚会。
小型的私下约会就更多了,几乎每周都有。每次参与的人数不等,少的时候四五个人,多的时候能有十几个人。
有意思的是,参加这种活动的人还挺讲究。他们有个不成文的规定,就是参与的必须是夫妻。
单身的想参加?门都没有!
他们觉得这样做比出轨高尚,因为是夫妻一起参与,没有隐瞒和欺骗。
马尧海还振振有词地说,很多男人参加这种活动是为了让自己老婆快乐。
他们自己满足不了老婆,又舍不得离婚,就让老婆来这儿找点刺激,找回激情。
听起来挺可笑的,但他们还真就这么想。
说实话,马尧海压根儿不觉得自己在犯罪。他甚至没听说过"聚众淫乱罪"这个罪名。
在他看来,这就是一群成年人自愿的私密活动,怎么能算犯罪呢?
可惜啊,法律不是这么看的。
审判在抓到马尧海后,连带着经常“换偶”的 21 人也被纷纷逮捕。
随后,案件转移给检察院。
检察官们仔细审查了案件材料,最后决定以"聚众淫乱罪"起诉马尧海等 22 人。
2010 年 5 月 20 日,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马尧海还在狡辩,说什么"换偶比出轨高尚",还说自己不知道这是犯法的。
但最终,马尧海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 6 个月。
其他参与者的处罚也不轻。组织或参加聚众淫乱次数第二多的"宝宝"获刑 2 年半。
另外还有 3 人被判 1 年半,3 人因为有自首等情节,被免予刑事处罚。
其余人都获得了 1 年或 1 年半的缓刑。
这个判决可以说是创造了历史。自从 1997 年修订刑法以来,这是第一次有人因为"聚众淫乱罪"被判实刑。
而且一下子判了 22 个人,创下了以这个罪名起诉的最高纪录。
引争议著名学者李银河,认为马尧海他们这事儿根本不算犯罪。
一方面是,参加这种活动的都是成年人,而且是自愿的,又没有人受伤害,凭啥说是犯罪?
再说了,他们又不是为了赚钱,就是私下里玩玩,顶多算是不道德,犯不着用法律来管。
总之,这事儿最多就是道德问题,用不着动用法律。
但是罗翔可不这么想。
他说,自由是好事,但也不能太过分了。要是人人都想干啥就干啥,那社会不就乱套了吗?
虽说参与的人是自愿的,但这种行为对社会风气影响可不好。要是年轻人都学着这么干,那还得了?
罗翔觉得,法律不光是保护个人权利,还得维护社会公德,保护公共利益。
所以,罗翔认为"聚众淫乱罪"还是有存在的必要的。
不过他也说了,用这个罪名起诉得慎重,不能滥用。
结语这两种观点呢,其实反映了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就是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到底应该怎么平衡。
这个问题,恐怕没有标准答案,还得继续讨论。
那么,对于这个案件,您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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