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大雁被踢死,与掏鸟窝案有本质区别,园方过失不容忽视

Zack说神漫 2023-06-25 11:03:17

近日,石家庄正定园博园内的一只网红大雁被前来游玩的游客踢死在网络上引起热议。很多网友就网红大雁大宝的离世表示可惜,甚至表示要严惩凶手,不然野生保护动物谈何保护。

早在10年前,便已经发生过一桩非法抓捕野生动物被判刑的案例:河南掏鸟窝案例。河南大学生掏鸟16只,被判刑十年。但河南掏鸟窝案例与石家庄网红大雁被踢死的案例有本质区别。

河南掏鸟窝案例

河南掏鸟窝案例的发展:

2014年7月14日,闫某朋友王某发现一个装有小燕隼的鸟窝。闫某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附近的树林内猎捕到12只隼科鸟类其中一只逃跑,一只死亡,剩余十只中有两只被闫某卖到洛阳,七只被卖到郑州,剩余一只卖给了被告人贠某;

2014年7月18日,贠某非法收购闫某的一只燕隼在家中被警方查获;

2014年7月26日,闫某非法收购了一只凤头鹰;

2014年7月27日,闫某和朋友在树林内又发现一鸟窝,从中掏出四只燕隼,这引起了辉县市森林公安民警的注意;

2014年7月28日,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在闫某家中查获了以上的四只燕隼和凤头鹰。

2015年5月28日,新乡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某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

最终,闫某被判10年半的有期徒刑,罚款1万元,王某被判10年有期徒刑,罚款5000元。

闫某和王某属于明知故犯

闫啸天是明知燕隼是国家保护动物,也知道自己的猎捕行为是违法的,但他并没有停止贩卖保护动物。

在对闫啸天长期通过QQ、贴吧等网络渠道贩卖猎隼等珍稀鸟类信息的披露中就可以看出,他不是无辜的。

判刑有法可依

燕隼,属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法定刑方面,《破坏野生动物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猎捕隼类动物10只以上属于特别严重情节,应按照《刑法》第341条第一款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闫某在“明知”燕隼系国家保护动物的情况下非法猎捕、出售,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数量已达16只,符合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石家庄大雁被踢死

网络上发布的网红大雁被踢后,造成颈椎第二节骨折,但很可惜的是救治无效后死亡。据当事人消息,当事人之所以会踢网红大雁,是因为大雁吓到了孩子。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捕杀大熊猫,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行为人的量刑,要区分情况。

并非故意踢死大雁

从公布的视频来看,当事人之所以会踢大雁,是因为大雁突然奔向人群,可能有攻击小孩的嫌疑。当事人作为小孩的父亲,在小孩遭遇危险的时候,他自然而然会选择自卫和反抗。大雁、大鹅等鸟类的攻击性很强,作为父亲,他不可能不管不顾。

当然,他可能也有第二种选择,就是直接抱着孩子离开。但人在情急之下,况且还是在自己力量占优势的情况下,自卫也属于常见之举。

斑头雁当鸡鸭散养

为何斑头雁会出现在人群中?既然斑头雁属于保护动物,就应该将其保护起来,而不是让他随意出现在人群之中。

景区的管理人员同样存在过错,如果他能够看管好斑头雁,人群根本就没有机会和斑头雁近距离接触,也不会造成踢死斑头雁的惨案。

不管大雁是否亲近人类,既然进入人群,园区管理人员就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其安全。同时也应该考虑到在人群中可能遇到的危险。

该事件已经移交司法处理,大家觉得当事人是否该被判刑呢?欢迎在下方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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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ck说神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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