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户居民与物业公司产生了纠纷,居民欠了1206元的物业费,最终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最终经过法院审理,最终物业公司赢了官司。但是法院发现居民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而且躲避法官。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后续要如何办呢?
执行法官最终找到了被执行人的妻子,执行法官向其妻子说明情况后,耐心释法明理,告知拒不履行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法律后果,有可能要被上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那么未来正常的生活需求和工作需求可能都收不到极大影响,不能坐高铁,不能坐飞机,不能做法人,不能做股东,不能成为董监高。
到了上述所说的流程,可能民众都认可,这是现在标准的法律流程处理。如果有钱有能力履行,但是拒绝履行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那么强制执行的结果就是要进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是如果进了名单之后,还不履行,会如何后续处理呢?
在本案中,法官还告知被执行人妻子,若继续拖欠物业费,法院也将启动司法拍卖程序,处置其名下的房产。但是仅仅只欠了1206元,法院也未发现其他的财产,或者说未查证其他的财产去执行,真的可以直接查封房产,而是有可能被法院拍卖房产吗?
按照法律规定,《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也就是说,法院是可以查封房产的,但房产价值几十万,仅仅判决1206元,就可以查封这么巨大价值的房产吗?
法院拍卖房产之前,必须先查封,也就是查封是可能后续拍卖房产的第一步。但是按照法律规定,《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如果法院这么做,那真的属于超标查封,被执行人是可以申诉的,而法院也应该予以解封。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应该以判决书中确定的债务额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过这个额度查封。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只有一种情况下,即使金额不对等,法院也可以查封和拍卖,那就是诉讼是涉及房产抵押或者担保的情况下的经济纠纷,例如房贷未还被银行起诉,民间借款以房产抵押或者担保。其他情况下,这种查封是完全不适当的。
法律规定,按照比例相似的原则不适合执行。通常案件标的额需达到房产价值的50%以上(或者法院认定的合适比例),法院才会考虑拍卖。目前如果房屋的价值高达几十万以上,而欠款的金额只有1000多元,是不会做这种法律实际执行步骤的。因为这将给欠款人造成极大的损失,会导致被执行人损失的金额远远高于其欠款的金额。
一般在实务操作中,法院是不会这样做的,因为欠款金额与房产之间的价值差别太大,如果这样强制执行,对法院将产生很大的不利效应。所以给民众解释下,其实法院的目的就是解决问题,结束执行,怎么可能为1206元,最终采取查封和拍卖房产的做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