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未成年人违法家长须赔偿被害人

中国新闻周刊 2025-03-06 11:13:00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近年来相关话题频繁进入公众视野。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淮安市新安小学党委书记张大冬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目前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心智普遍早熟,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呈上升趋势。

因此,今年两会期间,张大冬建议制定“未成年人惩戒法”,作为对刑法相关规定的补充,旨在专门对已涉嫌犯罪但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改造,通过立法形式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实现分级处置,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目标。

同时,他还建议通过立法强化监护人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家长必须承担赔偿孩子违法犯罪给被害人带来的各方面经济损失,并将其履行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除了张大冬,全国人大代表张伯礼院士也在今年两会期间提交了一份与校园霸凌及建立分级追责机制相关的建议,建议在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分级追责机制,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年龄从14周岁降至12周岁。

图片由豆包AI生成 提示词:手铐与法槌

建议尽快制定“未成年人惩戒法”

张大冬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他去地方检察院调研时,当地检察官为他列举了多起真实案例,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因为知道相关法律规定而肆无忌惮地实施盗窃行为,甚至在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以示挑衅;有未成年人明确制定了自己在满16周岁之前要盗窃的目标金额;在公安机关抓获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中,多人盗窃金额已累计高达 100 余万元,这些钱财均被他们挥霍一空。

张大冬说,某地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轮奸案中,一名积极参与作案的未成年人因未满 14 周岁而无法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案发后该未成年人的家长没有任何道歉的态度,亦拒绝给被害人任何经济赔偿,被害人家长对此反应异常激烈,但司法机关除了将之送入本地专门学校外,再无其他手段予以惩戒。

一位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在实际司法执法中,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如何处置,主要依据涉案未成年人的年龄。如果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比如盗窃时未满16周岁,即使金额很大,公安机关也无法对他们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因此抓到了也只能放掉,或者送专门学校接受矫治教育。

他说,移送检察院的孩子,都是已经达到相应刑事责任年龄的,检察院会根据具体情节做出三种处理:情节较轻的可以直接作出不起诉处理;情节较重的要向法院提起公诉;还有一种就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触犯了《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的罪名,如果起诉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且具有认罪悔罪表现等条件的,检察院可能对他们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即给予他们六个月到一年不等的考验期,在此期间内如果没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考验期结束后检察机关将对他们宣布不起诉决定。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除了刑法明确规定的几种罪名以外的犯罪行为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就导致了部分违法未成年人对实施犯罪行为有恃无恐。”张大冬说,因此在此次两会中,他建议尽快制定“未成年人惩戒法”,对已经涉嫌犯罪但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改造。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苑宁宁长期研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他表示,通过对各地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调研,他们发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呈现出以下特征:首先是失学失管问题突出,约80%—90%的低龄犯罪未成年人处于失学状态,多数在小学五、六年级至初中一、二年级便脱离学校。同时,约70%—80%来自隔代抚养家庭、留守流动儿童家庭、单亲家庭、非婚生子女家庭以及离异家庭,家庭监护与教育存在严重不足、偏差或者缺失,导致孩子处于自我野蛮生长状态。其次,该群体普遍长时间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上网,沉迷网络游戏现象严重。不少未成年人还接触到网络中的色情、暴力视频等不健康内容,网络中的不良因素与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存在较强关联性。此外,作案呈现团伙化,年龄较小的孩子通常不会单独作案,约70%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2—3人或更多人共同作案,且部分团伙中可能存在成年人。

专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苑宁宁表示,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已有一套严谨且较为完善的处置措施。我国在修改法律的时候,坚持了矫治、惩罚两条腿走路的思路。一方面,在2020年修订、2021年6月1日施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对于没有达到处罚年龄的未成年人,规定了一个从轻到重的矫治措施体系,加强对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矫治力度,避免再犯。另一方面,2020年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在有限的情况下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

具体来说,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苑宁宁指出,实践中这些措施的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对于低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很多时候因未达处罚年龄,只是简单地进行批评教育后便交予家长,未真正落实法律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考虑到这类未成年人普遍存在失学失管问题,这种处理方式效果甚微,导致他们反复、持续违法犯罪,直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后被移送检察院、法院定罪量刑。

苑宁宁认为,造成执行不理想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是法律衔接存在问题,他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处罚措施在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与分歧,导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措施难以有效落实。其次,部分基层执法人员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其相关措施了解不足,执法理念有待提升。同时,由于执法工作受考核指标影响,对于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后适用矫治教育措施,是否构成案件以及如何在执法人员的考核指标中体现,目前缺乏有效量化计算方式,导致基层执法人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主动性和积极性受挫,在精力有限的情况下往往选择回避。

苑宁宁还指出,在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执行矫治教育措施时,如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以及社会观护等,面临诸多实际困难。心理辅导与行为矫治机构缺乏、费用承担主体不明确,以及社工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问题,致使这些措施在大部分地区难以有效实施。

前述检察官也表示,当前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如何处置问题,在《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中有相应的规定,但很多规定是原则性的,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面临诸多困惑,处置力度也相对不足。比如,送相关未成年人到专门学校是否需要监护人同意?监护人不同意时司法机关能否强制送校?学生入出专门学校需要具备哪些具体条件?从专门学校毕业后如果再犯罪且依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该如何处置?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孩子侵犯了他人人身、财产权利后,家长不愿承担赔偿义务该如何处理?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进行明确。

他还指出,目前大多数专门学校都是近一两年刚建立不久,有些地级市还没有专门学校,再加上专门学校的招生规模较小,这就导致有些未达到相应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在犯罪后因无法采取有效管教措施从而继续混迹社会反复作案。此外,专门学校是新生事物,其实际教育效果如何还有待观察。而未成年人犯罪呈持续增长态势,从国家层面探寻解决之道显得非常紧迫。

该检察官还表示,目前要想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要么尽快弥补相关法律规定中不明确的地方,但相关规定分散在多部法律中,修订起来有一定难度;要么新制定一部法律,将目前分散在多部法律中的涉及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进行分级干预的相关措施进行系统化整合和补充完善,这样既便于实践操作,也有利于进一步加大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力度,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居高不下的现状,回应社会关切。从这个角度看,有代表提出制定“未成年人惩戒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在应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业内普遍认为预防大于一切。苑宁宁认为,由于未成年人无法天生熟知法律,成年人有责任为其提供全面、准确的法制教育,因此还需进一步加强普法教育,向社会公众清晰传达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并非无须承担后果,且部分后果极为严厉。

张大冬指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持续增长的背后是诸多家庭教育的缺失。他建议可以通过立法强化监护人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规定相关家长必须承担赔偿孩子违法犯罪给被害人带来的各方面经济损失,并将其履行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以法律的强制手段督促相关父母承担起监护职责,强化对已经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教育矫治,预防他们再犯。

作者:陈淑莲(149793680@qq.com)

编辑:孙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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