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号直播火了,虚拟财产归谁?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2023-12-25 16:08:30

综合整理自:最高人民法院

一对表姐妹因“借名”直播账号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争夺账号的使用权。如何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案情回顾

小宜借用表姐小王的身份证号在某直播平台注册了账号,并一直使用该账号进行直播,持有该账号的直播收入。在她的努力下,账号拥有30.6万粉丝,成为了在直播平台中有较高的“财富等级”“明星等级”的主播。后小宜向直播平台申请变更直播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直播平台经审核发现账号直播主体一直为小宜,遂变更实名认证人为小宜。表姐小王认为,直播平台与小宜恶意串通,变更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严重侵犯了其虚拟财产权益,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直播平台将直播账号的实名认证人更改回自己。

小宜辩称,其是出于娱乐的心态进行直播,因身份证不在身边,故使用了小王的账号。其是直播账号的实际使用者,直播平台是所有权人。直播账号虽使用小王的身份信息注册,但实际上与小王不存在关联。

直播平台辩称,小王违规出借账号,构成违约,平台有权限制、终止小王对直播账号的使用,并有权与实际使用人小宜成立合同关系,变更实名认证人,确保符合互联网直播服务的管理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直播账号属于虚拟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账号的财产权益客体包括两部分:一是账号本身,二是经过用户对账号个性化使用、经营产生的粉丝、流量等财产性权益。根据直播平台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小王未经平台审核将账号交给小宜使用,属于违规转让,平台终止小王继续使用账号,是基于协议约定和规则所采取的合理措施,不构成侵权。小宜未被列入网络表演(直播)行业主播黑名单,直播平台与小宜重新约定账号的使用权由小宜享有,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且,账号是通过小宜长期运营,才产生了粉丝数量等新的财产性内容。该部分财产内容源于观众对小宜及其直播内容的肯定,建立在小宜的劳动与经营之上,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属性。将相关财产权益分配给创造者,符合劳有所得的价值导向,也更加公平。

综上,法院认定直播平台变更实名认证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小王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笔者观点

本案中,注册人属于违约转让账号,直播平台有权据服务协议终止履行合同,并有权就账号与使用人订立新的合同。对账号内添附的虚拟财产的保护,应考虑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从公平原则出发认定各方对网络虚拟财产形成所作出的贡献。网络虚拟财产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具有价值,民事主体为获得相应的价值付出了劳动。将虚拟财产权益给予付出劳动的一方,符合公平原则,也符合鼓励劳动、鼓励创造社会财富的价值导向。二是从效率原则出发,最大限度发挥网络虚拟财产的经济价值。小王注册新账号的成本低,而小宜舍弃该账号,会造成账号上添附的虚拟财产浪费。

司法裁判应当尊重虚拟财产的发展规律,平衡好各方利益。互联网平台也应进一步完善实名制管理,提升实名监管的精准性,真正做到“实名”又“实人”,有效打击规避监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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