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参加同学婚宴饮酒后身亡,家属起诉新郎及同桌5人索赔138万余元法院判了

发现之眼 2025-01-11 11:34:13

陕西富县的辛某参与同学婚宴,饮用白酒后被送回家,次日被家人发现死亡,从而引发了诉讼纠纷。

当日,辛某前往同学任某的婚宴,与他人同桌用餐。席间,辛某和缑某相互碰杯饮酒,他们使用一次性杯子,每人大约饮用了五杯白酒,每杯约 3 两,总计消耗三瓶酒。婚宴接近尾声时,辛某从凳子上摔倒在地,随后被表哥送归家中。第二天,辛某被其父发现已离世。

辛某家属将新郎任某以及同桌的缑某、刘某等 5 人诉至法院,索赔 138 万余元。

红星新闻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近期,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定,辛某饮酒这一行为,其主观上存在严重过错;任某身为婚宴的举办者,未能履行合理的注意与照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庭审之后,辛某家属和任某家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且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基于此,法院一审判决,刘某等 4 人无需承担责任,共同饮酒人缑某承担 10% 的责任,赔偿 13.8 万余元。

在此次事件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中的类似案例,法院对于各方责任的判定有着明确的依据。辛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饮酒的量和可能产生的后果有清晰的认识,他过量饮酒的行为是导致悲剧发生的重要因素。而任某作为婚宴的主家,对宾客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未能充分尽到这一义务,所以要承担相应责任。缑某与辛某共同饮酒,在一定程度上对辛某饮酒过量存在影响,故而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案 件 回 顾

23岁的任某在富县农村喜结良缘,亲友们齐聚一堂,共同庆祝这一重要时刻。在婚礼的喜庆氛围中,辛某作为嘉宾,与其他朋友一同参与了这场婚宴。然而,酒席的欢声笑语背后,却隐藏着一场无法挽回的悲剧。

在婚宴当天的下午,辛某由杜某驾车接至任某的新家。在热闹的庆祝活动中,曹某某、刘某、司某某等人也相继加入了婚宴。当婚礼仪式结束后,辛某与其他几位宾客围坐在一张桌子上开始用餐。菜肴上桌后,刘某自发地饮了一杯酒,而后辛某主动邀请其他人共饮,面对此邀请,其他人并未响应,缑某则表示“我少喝点”。接着,缑某和辛某用一次性杯子互相碰杯饮酒,辛某还不断劝缑某多喝。

据了解,婚宴上提供的酒为董酒,规格为500ml,酒精度高达50度。在当天的庆祝中,辛某和缑某每人用一次性杯子饮用了大约五杯白酒,每杯约三两,总共消耗了近三瓶酒。酒宴接近尾声时,辛某意外从椅子上倒下,随后其表哥任某某将其送回居所。19时左右,辛某已被送回家中休息,但次日午后,其父亲进入辛某的房间时发现其蜷缩在床上,并伴有呕吐物,已失去意识。辛某的父亲随即拨打“110”和“120”报警和急救电话,急救人员到达后经检查确认辛某已死亡。

诉 讼 进 展

随着事件的发酵,辛某的家属因此事对任某及其饮酒的五位同伴提起了诉讼,索赔金额高达138万余元。辛某的亲属指责任某及缑某等人在辛某的死因中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之后,经过富县公安局张村驿派出所的多次调解,却未能达成共识。最终,在2024年5月,辛某的家属将任某、缑某、刘某、司某某、曹某某和杜某告上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1383905元。判决书指出,辛某当时最小的孩子仅2岁多。

在法庭上,任某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辩称,不应负有赔偿责任。他们指出,在用餐期间并没有人劝辛某饮酒,辛某最后醉酒后,任某某将其安全送回家中,并在之后和辛某的父亲一起将其安排休息,辛某长达12小时未被人照看,错失了最佳抢救时间。此外,任某表示,辛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的酒量有足够认知,而应对醉酒后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承担责任。并且,任某某作为双方的亲戚,看到辛某喝多后选择将其送回家并交给其父亲照看,已经尽到了协助和护理的义务。

法庭审理后发现,辛某与任某为同班同学,其他人对此并不相识。

判 决 结 果

在法院的判决中,认为这场婚宴并不属于公共活动,而是个人事务,因此被告是否承担责任需基于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宴请者需对损害后果负责的程度则需综合考虑受害者的伤残及死亡原因、其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宴请者是否知晓受邀者的饮酒能力及身体状况。

此外,还需确认是否存在恶意劝酒行为,以及受邀者因饮酒出现失去意识或身体失控的情况下,宴请者是否将其安全送到其亲属身边或医院等情况。法院在审理中指出,辛某作为成年人,自应具备辨别及自我控制能力,需预见到饮酒可能造成的伤害,因此在本案中,辛某的主观过错程度较高,应承担90%的责任。

法院同时认定,被告刘某、司某某、曹某某和杜某均未响应辛某的饮酒邀请并未进行劝酒,因此在本案损害事实中不应承当任何责任。作为新郎的任某,虽将辛某托付其堂哥送回家,但并未详细告知其家人辛某醉酒的具体情况,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与照顾义务,因此应负相应的责任。庭审结束后,原告与任某一方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完成支付。

此外,被告缑某在接到辛某的饮酒邀请后开始饮酒,未对辛某的饮酒行为进行劝诫,因此也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综合上述,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刘某、司某某、曹某某和杜某对辛某的死亡有过错,因此原告对上述被告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的对缑某和任某负责的索赔主张,得到支持。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缑某需承担所有损失1383905元的10%,即138390.5元,同时驳回原告对其他被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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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探寻如剖木,入木深处见根源。冰清玉洁,勤学好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