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轻辩护之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4-09-13 13:55:17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轻辩护之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中,往往会存在收取或者支付开票费的情况,而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也会存在支付价款购买专票的情况。因此,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行为存在相似之处。

但是,两罪的量刑有着明显的区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严重的犯罪,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轻罪,刑期最高仅为五年有期徒刑。因此,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件中,如能争取改变案件定性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降低刑期,也能达到良好的辩护效果。

那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该如何区分呢?

2024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正式施行,《解释》第十条第二款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了限缩性解释:“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主观上不具有骗抵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未造成增值税款的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限缩性解释虽然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作了限制,但也对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非骗税目的和无税款损失的虚开行为,争取绝对无罪的可能性降低。因为,可能会构成其他犯罪的,对开票方来说,可能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受票方来说,可能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或者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需要有骗抵税款的目的和造成税款损失的结果,只需要有非法出售或者非法购买的行为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滕伟等四人撰写了《“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文,文中提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往往以支付“开票费”“税点”等名义,从他人处获得进项票后进行抵扣,由此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又同时形成非法出售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关系。对受票方来说,如果其取得虚开的发票后继而骗抵税款,则其系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手段,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目的,系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连犯,按照从一重处原则定罪处罚,即按照《刑法》第208条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如受票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是用以骗抵税款,而是用于其他目的,如其他目的不构成犯罪的,则系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罪;如其他目的构成其他犯罪的,则系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其他目的罪的牵连犯。

这样看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区别是:是否具有骗抵税款的目的,是否造成增值税款的损失。

因此,对于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税款的,则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例如:

1.1.案例一: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审理法院:北京市某人民法院

1.3.裁判理由:对于上诉人徐某某的辩护人所提徐某某的行为系“有货代开”、“如实代开”,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更符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构成要件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徐某某经营的A公司与北京B科贸有限公司等公司并无真实业务交易,但徐某某让以上公司为A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涉案发票用于抵扣税款,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徐某某经营的A公司的实际交易情况,故徐某某的行为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而不应认定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故上诉人徐某某的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2.1.案例二: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审理法院:四川省某县人民法院

2.3裁判理由:关于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罪名应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出票方与受票方并无真实货物交易,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国家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被告人黄某某的刑事责任。

而对于没有骗取税款目的,不会造成税款损失,支付相应的价款让他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则认定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例如:

3.1.案例三:韩某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审理法院:西宁市某人民法院

3.3.裁判理由: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而本案中,虽然A医药公司将购买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认证抵扣,但是关于A医药公司有实际经营活动,有从第三方大量采购药品而未能取得发票的情形无法排除,进而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为采购药品所支付的款项不能确定,被告人、辩护人所提A医药公司让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额与其实际经营中采购货款额相同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同时无法确定A医药公司对外销售药品等的状况,故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A医药公司让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为了骗取国家税款,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损失。故上述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A医药公司及被告人韩某某在业务往来中,非法向他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购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唯指控的罪名不当,应予纠正,以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

4.1.案例四:李某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审理法院:广元市某人民法院

4.3.裁判理由: 被告人李某某在与上述二公司发生真实业务中,虽然公诉机关未举证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的行为危害了税收征管(在不能证明被告人李某某有骗取抵扣税款或者被告人徐某某有帮助他人骗取抵扣税款故意的情况下,仅凭找其他公司代开发票的行为就认定构成此类犯罪不符合立法本意),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禁止倒卖倒买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单位只能是主管税务机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从无出售权的单位与个人处购买该发票的,均属非法购买。本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C物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向对方支付了费用,其实质属于非法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

最后,辩护律师在办理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件时,应对涉案行为进行定性上的分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在此基础上争取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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