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治的发展和法律知识的普及,对人权保障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准确定罪量刑正是这一形势下的必然要求。
传销窝点负责人恶意打伤受害者,法律上该如何量刑?到底算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害?
案情介绍
蒋某为某传销组织的地区主任,其日常任务是收取会员会费,管理培训其他成员等。桑某等受害者发现被骗后要求返还会费。
几名受害者在讨要会费过程中协助公安机关遣散了该组织中的部分被骗成员,蒋某对此事怀恨在心,意图报复,叮嘱同伙再看见几名被害人时可以直接动手。
后续几名被害人又来讨要会费,蒋某召集同伙对几名受害人进行殴打,后又捡起路边木棍、砖头等工具对几名受害人进行了追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桑某系轻伤,被害人杜某、向某、王某为轻微伤。
争议焦点
本案存在一些争议,分歧观点有两种。第一种观点认为蒋某等人因具有耍威风等流氓动机,并随意殴打他人,出现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应认定为随意殴打型的寻衅滋事罪,依寻衅滋事罪论处。
第二种观点认为蒋某主观上具有报复他人的念头,并在该不法动机之下使用木棍、砖头等工具殴打他人,且出现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意见分析
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如何界定
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后果,会对他人的身体健康、财产安全产生一定的威胁或破坏,仍有意为之。
流氓动机是否是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寻衅滋事罪是从 1979 年《刑法》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有些学者认为既然是从流氓罪中分裂出来的,那么该罪天生俱来的应该拥有流氓动机,是否具有该动机理应作为区分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一个关键。
流氓动机必要说一直处于理论和实践中的通说地位,这种观点认为流氓动机是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必要构成要件,是区分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核心要素。
流氓动机就是是非不分、荣辱混淆的畸形心理,通常表现为拉帮结伙、讲“义气”、藐视法纪与社会公德,有自我显示、表现、发泄某种不良情绪、寻求精神刺激等心理倾向。
可见,流氓动机是一个概括性的概念。完全符合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中对“随意”的认定,所以,在该罪的认定上应当将流氓动机作为该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逞强斗狠、故意挑衅、故意恫吓他人、炫耀、羞辱或取乐等寻求精神刺激等。能很好的与其他相近的罪名予以区分,如故意伤害罪。
实践表明,由于案情相似或是复杂往往致使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出现模糊或交叉,致使司法适用发生困难。将“随意殴打”与“故意伤害”予以区别,将动机、目的予以区别等显的尤为必要。
由于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既有社会秩序也有个人的身体健康、财产安全,所以,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保护个人身体健康,这部分法益与故意伤害罪所保护的“维护个人身体健康、完整、不受侵犯”的法益重合。
但与故意伤害罪不同的是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还应当保护其公共法益即公共秩序。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在法定刑配置上的差别,使得只有在行为人的行为对个人身体健康受到侵害的同时公共秩序也受到侵犯,才能用寻衅滋事罪予以调整。
因此,在区分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时,应当结合案情看该个人身体健康受到侵害的同时公共秩序是否也受到侵犯加以判断,而只有在行为人对不特定对象无因殴打或无理殴打时才可能侵犯公共秩序。
在本案中,被害人在传销窝点门口被打。之后,被害人往楼下跑,在楼道中又被打。从这一案件实情来看,一般传销窝点不会设置在人口很多的地方,不会设置在很繁华的路段。
被告在门口、楼道中实施的殴打行为会对社会秩序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不会产生扰乱公共秩序的严重后果,不会达到刑法所认定的构成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但是因殴打行为造成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已经损害了刑法所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所保护的法益,即保护他人身体健康。从该情节所侵犯的法益看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在司法实践中,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多方考量,才能得出更准确的结论,对人权作出最大限度的维护。
😏受害在先,持续伤害,故意伤害
[得瑟]如果有证据表明是有指使,窜供等行为,算得上是预谋犯罪,主观恶意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