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乘客“开门杀”,“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要赔吗?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11-25 10:09:28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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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杀”是指车辆驾乘人员未认真观察后方是否有行人或者来车,贸然打开车门,导致行人或者车辆经过时反应不及,被撞倒受伤等情况。

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主要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这里的“第三者”通常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失的第三方。

在正常的交通事故中,被保险车辆碰撞到其他行人或车辆,导致对方人身或财产损失,在被保险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就会发挥作用,对符合条件的损失进行赔偿。

那么,如果是乘客导致的“开门杀”,“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要赔吗?

1. 事故责任认定的关键作用

在“开门杀”事故中,首先要明确事故责任。如果乘客的开门行为被认定为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且被保险人(通常是车主)对乘客的开门行为存在过错,那么这种情况下才可能会涉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

2. 保险公司是否应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保险人赔偿,不足部分或车辆未投保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由此可见,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针对该保险车辆对第三者造成损害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道路交通活动中,作为道路交通活动的参与者,同一辆机动车一般应视为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无论是承担责任的驾驶员还是乘客,都属于共同构成侵权机动车一方的全部责任,如果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遭受损害,保险公司承保该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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