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交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12月19日-2024年12月23日期间通过深圳市税务局门户网站-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反馈意见建议。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docx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4年12月19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XX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现将我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一、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各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1.5%。
二、预计增值率大于50%且小于或等于1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3.5%;预计增值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5%;预计增值率大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8%。
三、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0〕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4年12月XX日
附件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为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2024年1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目前我市预征率下限按不低于2%执行。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要求并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对我市预征率作出调整,释放国家政策红利,总体上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自2025年1月(税款所属期)起,除《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各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1.5%执行。
(二)土地增值税首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5年1月1日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根据预计增值率高低适用不同的预征率,即:预计增值率小于或等于50%的,各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1.5%;预计增值率大于50%且小于或等于100%的,各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3.5%;预计增值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各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5%;预计增值率大于200%的,各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8%。
(三)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零,纳税人应就相关收入全额办理纳税申报。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我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0〕6号)同时废止。
例如:1.某纳税人此前适用的预征率为2%,按季度预缴土地增值税,2025年1月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4年第四季度的预缴税款时,应适用原预征率2%;2025年4月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5年第一季度的预缴税款时,适用下调后的预征率1.5%。
2.某纳税人已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2025年1月1日后该项目获得首份预售(销售)许可且取得售房款,产生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该项目具体适用的预征率根据增值率测算情况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4年12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