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这是我们听惯了的相关部门执法办案的宗旨。
但是昨天我看到一条新闻,左看右看,横想竖想,总感觉像是一起冤案,最起码判决被告有罪的理由不十分充足,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不十分牢靠。分享出来看有没有跟我抱有同样看法的独立思考者。
昨天,2024年1月25号,我在百度热搜上看到一个新闻标题:性侵少女竟被判无罪,检察机关抗诉!
在正义心兼猎奇心的驱使下,我点开了链接。新闻说的是:
2021年4月,成长在单亲家庭的小华,是刚上六年级的小学女生,怀孕了。是谁侵害了她?
小华说是“王师傅”,小华母亲气愤地带着孩子去找王师傅对质。王师傅坚称没有这回事。
小华母亲报警。王师傅在办案人员面前仍然坚持说不是他。
鉴定王师傅跟小华肚子里胎儿的DNA,结果完全不匹配。
经过办案人员做工作,小华说是她大伯。鉴定DNA,确定孩子是小华她大伯李某的。于是,2022年3月,李某因犯强奸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而一审法院判决王师傅无罪,因为“全案只有小华的陈述而无其他证据”。
但是,小华居住地检察院向鄂尔多斯市检察院提起抗诉,鄂尔多斯市检察院支持抗诉,并成立办案组开展调查。
最终,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王某,也就是王师傅,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我为什么看完新闻,感觉这像是一起冤案呢?
就是因为新闻中的两段话,内容粘贴如下:
出庭前,办案组把十几万条微信记录逐字逐句进行梳理,均能证实王师傅与小华经常电话联系。在指认物品时,小华能准确地辨认出王师傅与其发生性关系时所穿的衣物等。作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小华对王师傅的犯罪行为陈述稳定,合乎情理、逻辑,还提到王师傅身体有臭味,证明与其接触非常亲密,已经超出正常社交距离。在大量事实面前,王师傅依旧辩称自己无罪。
2022年8月,庭上讯问时,检察官把犯罪嫌疑人供述中自相矛盾的地方放大:王师傅矢口否认其曾与孩子单独见面,但微信转账记录中有面对面扫二维码的付款记录;王师傅说他是因为与小华母亲发生关系而给小华钱款,但是转账行为全都避开了小华母亲,其与小华的微信和通话记录比其与小华母亲的要频繁得多……这些证据,让王师傅的无罪供述不攻自破。
这两段话是向受众说明王师傅罪名成立,法院判他六年不冤,但是在我对这两段话经过一番左思右想后,恰恰觉得这正是王师傅罪名难以成立的依据。
假设王师傅真的侵害了小华,侵害了一次或者无数次,那他在侵害期间会通过十几万条微信以及“经常电话”跟小华联系吗?换位思考,你会吗?侵害未成年人,这种见不得阳光的罪恶作业,越简单直接、直奔主题越隐蔽,谁会跟侵害对象保持十几万条微信互动呢?谁会跟侵害对象“经常电话”联系呢?犯罪分子变态,但是不傻。要我说,王师傅跟小华联系这么频繁,恰恰说明他们之间没发生什么不正常的事情。
另外,要证明王师傅罪名成立,不能仅仅依据小华的陈述,还得有被侵害的具体时间、具体地点、具体经过。假设王师傅只侵害小华一次,那么小华势必记忆深刻,会原原本本向办案人员陈述。而新闻中,没有这方面的陈述内容。假设王师傅侵害小华很多次,那逻辑上根本说不通。要知道,小华肚子里的孩子是他大伯的。难以想象,一个小学生长期受到两个男人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的相同侵害,竟然没有引起外界丝毫察觉。王师傅竟然不知道小华大伯的存在,小华大伯竟然不知道王师傅的存在,可能吗?
另外,把小华能准确地辨认出王师傅跟她发生性关系时所穿的衣物等,作为王师傅罪名成立的证据,表面看说得通,仔细一想,说不通。
疑点就在“准确地辨认出”。
还是前面那个假设,如果王师傅侵害小华只一次,小华能“准确地辨认出”王某当时所穿的衣物吗?别说是小学生,成年女性在那种情形下也大脑早就一片空白了,有谁能事后“准确地辨认出”犯罪分子当时所穿的衣物?况且事情过去了不止一两天。况且犯罪分子就不知道作案后把衣服换一换?退一步说,就算受害人心理素质强,逼迫自己记住犯罪分子作案时所穿的衣物,那目的肯定是案发后报警,或者告诉亲朋好友,而新闻中,没有这方面的陈述内容。至于假设王师傅侵害小华不止一次,所以证明小华能“准确地辨认出”王某当时所穿的衣物,这个多次侵害的可能性很难成立,理由在前面已经说过了。
新闻中还提到,“作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小华对王师傅的犯罪行为陈述稳定,合乎情理、逻辑,还提到王师傅身体有臭味,证明与其接触非常亲密,已经超出正常社交距离。”
这个作为证明王师傅罪名成立的证据也不牢靠。
按照常理,受害人陈述案情,不管是陈述刚刚发生的,还是已经过去很久的案情,都很难做到“陈述稳定”,很容易情绪激动、语序混乱,甚至逻辑不通、前后矛盾,每次陈述都会有出入。这是正常的,属于人性的弱点。如果某人陈述往事,每次都陈述稳定,合乎情理、逻辑,不发生一丝一毫的情节出入,反倒给人以不真实的感觉。
当然,这里不涉及评论小华的陈述内容是否牢靠,是说把小华的陈述内容作为证明王师傅罪名成立的证据不牢靠,因为就像一审法院说的,“全案只有小华的陈述而无其他证据”。
不能凭当事人的陈述以及任何人的推理去判决被告是不是有罪,法律是讲证据的。否则,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角度,很容易就得出相反的结论。比如,新闻中后面提到的,王师傅否认跟小华单独见面,但办案组证明王师傅面对面扫二维码给小华付过钱;王师傅说付钱是因为他跟小华母亲发生关系而给小华钱款,办案组说王师傅微信转账避开小华母亲,并且跟小华的微信和通话记录比跟小华母亲的要频繁得多……这些证据,让王师傅的无罪供述不攻自破。
站在不同的角度解读这段话,我认为这不能成为王师傅罪名成立的证据,甚至可以说,这段话恰恰说明王师傅跟小华的母亲可能有某种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而跟小华却关系正常。
逻辑很简单:假设王师傅侵害了小华,他会给小华微信转账?这么做目的何在?等着小华母亲问小华“平白无故为啥王师傅给你微信转钱”吗?就算想堵住小华的嘴,也是给现金,不留把柄,谁会蠢到微信转账呢?给小华微信转钱而不是给小华母亲,跟小华频繁联系而不是跟小华母亲,恰恰说明,存在极大可能,是王师傅只把小华当成他跟小华母亲秘密互动的桥梁。
到底王师傅跟小华母亲是什么关系,调查一下不就清楚了吗?
然而,这最关键的一处,新闻中却没提。
另外,我还有一点不明白,王师傅没有辩护律师吗?没有家庭成员吗?怎么听不到他们的声音?难道王师傅只是一个人?老光棍?
总而言之,这件案子,我还是觉得一审法院的判决合理,不能证明王师傅罪名成立,因为“全案只有小华的陈述而无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