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法发〔2024〕16号),新规要求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时,必须遵循穷尽执行措施后“执行不能”的原则。要求法院执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此形成有效的信用惩戒机制。通过全面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包括银行账户、不动产、动产、公积金账户、养老金账户、股票、股权、投资理财、对外债权等,确保无遗漏。对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依法处置,对妨害执行的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对构成犯罪的被执行人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然而,在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一起经济纠纷案历时5年多,在被执行人有工资、房产被保全的情况下,因为法院的不作为,债权人张某某至今仍未能追回欠款。
案件背景:债权执行陷入僵局
2019年8月10日,翁牛特旗法院通过调解作出裁定,被告常某与尹某某(二人夫妻关系)在2019年年底偿还张某某27万元借款及利息,同时支付律师费4679.5元。法院裁定后,张某某为为保障执行,按法律流程依法要求法院查封了尹某某名下价值34万元的翁牛特旗百合东区房屋,并要求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然而,自执行程序启动以来,债权人多次要求法院拍卖被执行人房产并划扣工资。
在债权人的一再要求下,2002年开始,翁旗法院执行局开始通过查扣尹某某教师工资的形式偿还张某某的借款。期间,尹某某采取挂失工资卡的形式逃避债务多个月份,被债权人张某某发现后,法院通知了翁牛特旗教育局、开工资的银行和尹某某的工作单位幼儿园,要求按法律执行。
但对于债权人要求拍卖常某和尹某某的住房,执行法官周某称,翁牛特旗法院从来没有拍卖过唯一住房。
更为奇怪的事,在执行案件进行快5年,已经执行了近5万执行款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尹某某以自己不知情为由,多次采取去法院闹访的形式给法院
工作带来困扰,并于2004年6月份以自己不知情为由,对自己丈夫常某和债券人张某某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2019)内0426民初2819号民事调解书启动再审程序,中止(2020)内0426执2388号案件的执行并依法对(2020)内0426执2388号执行案件中执行的再审申请人的财产启动执行回转程序。
翁牛特旗法院再审理审查后,于2024年12月4日作出再审民事裁定书,审查的问题是原审调解是否违反了当事人的自愿原则,驳回了尹某某的再审申请。
法院态度:执行拖延与推诿
债权人指出,案件执行法官周某以“从未拍卖个人唯一住房”“被执行人难以联系”等理由为借口,未按法律规定查封拍卖保全财产。尽管被执行人常某、尹某某拥有固定收入、在朋友圈公开发布旅游广告信息、拖车公司广告,执行法官却无实质性行动追讨欠款,甚至任由被执行人更换工资卡规避扣款义务。
更令人不解的是,法院明确表示不会拍卖个人唯一住房,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唯一住房并非绝对不可执行,特别是在同类案件已有明确先例的情况下,翁旗法院此举被指不依法履职,甚至与法院工作职责相悖。
制度漏洞:地方官僚主义问题凸显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更换银行卡逃避扣款,引发债权人对地方官场失职行为的质疑。根据规定,已被法院查封的银行卡应受法律保护,不得随意更换或处理。而实际操作中,被执行人的工资发放单位和相关银行却协助完成银行卡更换,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事件不仅反映了地方法院执行不力的问题,也暴露出官僚主义作风以及执行程序中的监督漏洞。债权人认为,翁旗法院和相关单位涉嫌纵容不法行为,偏袒被执行人,严重影响法律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法院相关人员涉嫌不作为?
根据翁牛特旗法院官网显示,现任院党组书记、院长孙艳红、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罗俊峰,执行本案的法官是周立明。为何有明显可执行财产,案件却得不执行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其中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债权人张某某的权益一直得不保护,恰恰是因为法院从领导到执行法官的不作为而导致。该行为既侵犯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又侵犯了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从而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