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高效为民执行”专项行动,旨在解决执行难,切实维护债权人权益。然而,在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债权人张某某为追讨借款,面对法院执行不力、被执行人恶意逃避的情况,屡屡碰壁,权益迟迟得不到保障。
案件背景:债权执行陷入僵局
2019年8月10日,翁牛特旗法院通过调解作出裁定,被告常某与尹某某(二人夫妻关系)在2019年年底偿还张某某27万元借款及利息,同时支付律师费4679.5元。法院裁定后,张某某为为保障执行,按法律流程依法要求法院查封了尹某某名下价值34万元的翁牛特旗百合东区房屋,并要求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然而,自执行程序启动以来,债权人多次要求法院拍卖被执行人房产并划扣工资。
在债权人的一再要求下,2002年开始,翁旗法院执行局开始通过查扣尹某某教师工资的形式偿还张某某的借款。期间,尹某某采取挂失工资卡的形式逃避债务多个月份,被债权人张某某发现后,法院通知了翁牛特旗教育局、开工资的银行和尹某某的工作单位幼儿园,要求按法律执行。
但对于债权人要求拍卖常某和尹某某的住房,执行法官周某称翁牛特旗法院从来没有拍卖过唯一住房。
更为奇怪的事,在执行案件进行快5年,已经执行了近5万执行款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尹某某以自己不知情为由,多次采取去法院闹访的形式给法院工作带来困扰,并于2004年6月份以自己不知情为由,对自己丈夫常某和债券人张某某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2019)内0426民初2819号民事调解书启动再审程序,中止(2020)内0426执2388号案件的执行并依法对(2020)内0426执2388号执行案件中执行的再审申请人的财产启动执行回转程序。
翁牛特旗法院再审理审查后,于2024年12月4日作出再审民事裁定书,审查的问题是原审调解是否违反了当事人的自愿原则,驳回了尹某某的再审申请。
法院态度:执行拖延与推诿
债权人指出,案件执行法官周某以“从未拍卖个人唯一住房”“被执行人难以联系”等理由为借口,未按法律规定查封拍卖保全财产。尽管被执行人常某、尹某某拥有固定收入、在朋友圈公开发布旅游广告信息、拖车公司广告,执行法官却无实质性行动追讨欠款,甚至任由被执行人更换工资卡规避扣款义务。
更令人不解的是,法院明确表示不会拍卖个人唯一住房,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唯一住房并非绝对不可执行,特别是在同类案件已有明确先例的情况下,翁旗法院此举被指不依法履职,甚至与法院工作职责相悖。
制度漏洞:地方官僚主义问题凸显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更换银行卡逃避扣款,引发债权人对地方官场失职行为的质疑。根据规定,已被法院查封的银行卡应受法律保护,不得随意更换或处理。而实际操作中,被执行人的工资发放单位和相关银行却协助完成银行卡更换,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事件不仅反映了地方法院执行不力的问题,也暴露出官僚主义作风以及执行程序中的监督漏洞。债权人认为,翁旗法院和相关单位涉嫌纵容不法行为,偏袒被执行人,严重影响法律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上级部门介入的期待与呼吁
面对多次沟通无果的局面,张某某呼吁上级法院和纪委部门介入调查,追究相关法院与政府部门失职人员的责任,纠正执行不力的行为。他指出,如果地方法院对执行案件避重就轻,任由被执行人以所谓“个人唯一住房和各种理由”为由逃避法律责任,能执行而不执行,不仅损害债权人的权益,也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和民众对法律的信任。
法律的最后底线应得到捍卫
本案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现实情况却是法院以各种理由拖延执行,让原本清晰的法律义务变得模糊不清。司法执行作为法律生效后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具有强制力和执行力,而非成为拖延与推诿的温床。
在全国大力推进法治建设的背景下,这种现象显然背离了司法为民的宗旨。地方法院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对被执行人的恶意逃债行为采取坚决措施,杜绝官僚主义作风,全面提升执行公信力。同时,上级司法机关也应强化监督机制,确保法律能够公平、公正地得以实施。
作为债权人,张先生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障。而作为司法机构的翁旗法院,需要用行动证明自身的法律执行力和责任心。只有通过对问题的全面整改,法律的尊严和债权人的权益才能真正得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