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法发〔2024〕16号),新规要求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时,必须遵循穷尽执行措施后“执行不能”的原则。要求法院执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此形成有效的信用惩戒机制。通过全面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确保无遗漏。对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依法处置,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对构成犯罪的被执行人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然而,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经济纠纷案,在被执行人有工资、房产被保全的情况下,因为法院的不作为,有案不执,导致执行申请人张某某的合法权益至今未能得到法律保障。
近日,债权人通过网上信访渠道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司法信访的郑光照副主席、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赤峰市纪委监委等多部门实名举报翁牛特旗人民法院院长孙艳红、执行局局长罗俊峰、执行法官周立明严重不作为、徇私枉法,有案不执等保护老赖、身在其位不谋其政的违法行为,但至今反映人未收到任何相关部门的反馈。翁牛特旗法院未采取任何行动和整改措施,仍然还在“冬眠”中。
案情回顾:法院不作为 案件执行成空文
2019年8月10日,翁牛特旗法院作出(2019)内0426民初28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常某与尹某某(二人夫妻关系)在2019年年底偿还张某某27万元借款及利息,同时支付律师费4679.5元。法院裁定后,张某某为保障执行,按法律流程依法要求法院查封了尹某某名下价值34万元的翁牛特旗百合东区房屋,并要求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2020年,翁牛特旗法院做出(2020)内0426执2388号执行裁定,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然而,自执行程序启动以来,债权人多次要求法院拍卖被执行人房产并划扣工资。在债权人的一再要求下,2022年开始,翁旗法院执行局开始通过查扣尹某某教师工资的形式偿还张某某的借款。期间,尹某某采取挂失工资卡的形式逃避债务多个月份,被债权人张某某发现后,法院通知了翁牛特旗教育局、开工资的银行和尹某某的工作单位幼儿园,要求按法律执行。
但对于债权人要求拍卖常某和尹某某的住房,执行法官周立明称,翁牛特旗法院从来没有拍卖过唯一住房。
更为奇怪的事,在执行案件进行快5年,已经执行了近5万执行款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尹某某以自己不知情为由,于2024年6月份对自己丈夫常某和债权人张某某向翁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启动再审。
翁旗法院审查后,于2024年12月4日作出(2024)内0426民申2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尹某某的再审申请。
债权人指出,案件执行法官以“翁旗法院从未拍卖个人唯一住房”“被执行人难以联系”等理由为借口,未按法律规定查封拍卖可执行财产。尽管被执行人常某、尹某某拥有固定收入、在朋友圈公开发布旅游广告信息、拖车公司广告,执行法官却无实质性行动追讨欠款,甚至任由被执行人更换工资卡规避扣款义务。
更令人不解的是,法院明确表示不会拍卖个人唯一住房是明显的违法和不作为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唯一住房并非绝对不可执行,特别是在同类案件已有明确先例的情况下,翁旗法院此举被指不依法履职,甚至与法院工作职责相悖。
申请执行人多方维权未果 法院仍“按兵不动”
近日,内蒙古高院党组书记、院长杨宗仁在召开的全区中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强调,全区法院要把政治建设摆在突出位置,立足审判执行主责主业,进一步在改进司法理念、提升司法能力、严实司法作风上下功夫,践行“如我在诉”,提升群众司法获得感,做实高效实质解纷,久久为功狠抓“三个规定”落实。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梁建武在出席本院召开的“以高质量数据会商培训会”上强调,赤峰市各级法院依然不同程度的存在法官辨法析理不够、判后答疑工作成效不明显、司法公信力有待提升等问题并要求各级法院确保群众办事高效便捷、诉讼服务有质有量。
据申请人张某某称,2025年春节后,他通过向内蒙古自治区主席信箱、内蒙古自治区信访局和赤峰市纪委写信,实名举报翁旗法院院长及执行法官的不作为行为,并通过拨打赤峰中院服务热线12368进行问题反映,到12368接线人员给了一个法院信访部门的电话,法院信访人员简单记录了一下后,告知让法院执行局人员给回电后,就在没有任何音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应予立案追责。
上有内蒙古自治区高院领导的讲话精神,下有赤峰中院领导的自查自纠,但债权人张某某的合法权益至今仍未得到合法保护。翁旗法院仍然以“冬眠”式工作态度消极对抗,该行为既侵犯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又侵犯了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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刨根问底,打黑除恶,打伞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