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5月25日起施行,获奖个人可奖1万元

齐鲁晚报 2025-04-29 15:30:29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杨璐

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的评选对象、申报条件、表彰数量、评审原则等进行规范。《办法》自2025年5月25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省长质量奖是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授予质量水平领先,在创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广先进质量理念、推行科学质量管理方法等方面成效突出,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对山东质量强省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办法》明确,省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届,分为“山东省省长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和“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两个子项。每届“质量奖”受表彰的企业不超过5个、个人不超过5名,“提名奖”受表彰的单位不超过10个、个人不超过5名。省长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

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主营业务连续正常稳定运营;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形成特色鲜明、科学先进的可复制、可推广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 无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正在公示的失信信息;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单位责任导致的重大舆情信息;近3年内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办法》鼓励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具备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行业和关键领域的领军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改善民生、扩大消费、促进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等方面发挥突出作用的企业申报。

申报个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政治坚定,清正廉洁,品行端正,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在本省从事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发展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创新及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有较高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普遍认可,或在国际、国内质量相关活动中获得突出成绩;所在单位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其他不良记录和违法、违纪行为。

已经获得“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申报;已经获得“提名奖”的单位和个人,评价指标较上次申报有较大提高的,可继续申报,若再次申报未获得“质量奖”,不再重复授予“提名奖”。

奖励及经费方面,《办法》明确,省政府向获得“质量奖”和“提名奖”的单位颁发奖杯、奖牌和证书。向获得“质量奖”和“提名奖”的个人颁发奖杯、奖章和证书,并给予“质量奖”获奖个人一次性奖金不超过1万元。省长质量奖评审不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省财政预算。

《办法》规定,获奖单位可在单位形象宣传中使用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称号,并须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省长质量奖称号的使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被撤销省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使用该称号。获奖单位和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获奖后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撤销其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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