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案中人物名字均为化名)
广西的周女士正值青春年华的25岁,如同一朵娇艳的花朵,绽放着生命的光彩。
而范某则是一个二婚男人,他们二人,看似并非天作之合。
然而,爱情有时候就是如此奇妙,周女士深深地爱上了范某,毫不介意他的过去,毅然决然地与他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婚后的日子里,范某对周女士充满了感激。
毕竟,在这个现实的社会中,25岁又长的好看的女子其实有更多更好的择偶选择,自己这么普通,对方还不嫌弃自己的二婚身份,愿意与自己携手共度余生,实在是难能可贵。
于是,范某对周女士格外上心,他们的婚后生活虽然平淡,却也过的温馨幸福。
然而,命运却总是充满了变数。
仅仅六年之后,一场意外降临,范某不幸去世,这突如其来的打击让周女士措手不及。
悲伤笼罩着她,可生活还得继续,丈夫的葬礼需要她去操持。
在整理范某的遗物时,周女士本是怀着沉痛的心情,想要将一些物品烧给丈夫,一起随他深埋地下。
可就在这时,她发现了一大摞银行转账凭证。
起初,周女士并未在意,以为只是丈夫生前生意上的往来单据。
但不经意间,一个熟悉的名字映入眼帘,让她的心瞬间凉了半截。
转账凭证上的收款人一栏,清晰地印着“甄某”,而这个甄某,正是范某的前妻。
那一刻,周女士的心情犹如坐过山车一般,从悲痛瞬间转为愤怒。
虽然这些转账凭证很凌乱,更像是一种想存起来不想被发现又没来得及收拾的状态,但周女士依然强忍着怒意,耐下心来,仔细核算着每一张转账凭证上的金额,结果加起来竟然高达 36 万余元!
周女士的思绪瞬间回到六年前,那时范某与前妻甄某刚刚通过诉讼离婚,甄某在分割婚内共同财产时已经拿走了不少。
范某曾信誓旦旦地向周女士保证,与前妻再无瓜葛。
可如今,这些转账凭证却如同一记响亮的耳光,狠狠地打在了周女士的脸上。
周女士感到无比委屈,婚后她虽然赚钱不如范某多,但也时常补贴家用。
她从不过问范某的钱财去向,只知道他在外面做生意。
有时范某还会打电话回来向她要钱,声称是垫付工程款,现在想来,那些钱竟然都转给了前妻。
周女士心如刀绞,对范某充满了怨恨。
但周女士并未被愤怒冲昏头脑,她不动声色地操持完范某的葬礼后,果断地找律师写了诉状,将范某的前妻甄某告上了法庭。
二、法律分析及引用条文在这个案件中,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与处分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范某在与周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周女士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 36 万元转账给前妻甄某,这一行为明显侵犯了周女士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甄某在明知范某已再婚的情况下,接受这笔巨额转账,也存在不当之处。
从法律角度来看,周女士有权要求甄某返还这 36 万元。
1、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积累的财富,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处分。
范某的转账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周女士作为财产的共有人,可以主张该行为无效。
2、甄某接受这笔转账,并非基于合法的理由,她没有权利占有这笔属于周女士与范某夫妻共同的财产。
在本案中,范某转账给甄某的行为没有合理的解释,且金额巨大,严重损害了周女士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判令被告甄某返还周女士 36 万元。
三、案件反思与总结1、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应该有明确的认识和规划。
在婚姻初期,就可以通过沟通协商,确定家庭财产的管理方式和支出原则。
可以选择共同管理财产,或者明确各自的财务管理权限,但无论哪种方式,都应该建立在相互信任和尊重的基础上。
夫妻双方也应该定期对家庭财产进行盘点和核算,了解家庭财务状况,避免出现一方擅自处分财产而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
2、当发现对方有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时,要保持冷静,及时采取合法的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可以先与对方进行沟通,了解情况,尝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如咨询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等。
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财产清单、聊天记录等,这些证据将对维护自己的权益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3、在选择伴侣时,要更加谨慎。
不仅要考虑对方的人品、性格、价值观等方面,还要了解对方的过去,尤其是婚姻状况和财产情况。
对于有过婚姻经历的人,要更加关注他们是否已经妥善处理好与前妻或前夫的关系,避免因为过去的问题而影响到现在的婚姻生活。
牢记这些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知识,必要时要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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