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位网友办理退休的遭遇,从退伍后的入职,到单位倒闭后的失业,然后灵活就业,社保断交,在达到退休条件时申请办理了退休,不料单位没有及时向社保局申请退休,导致退休时间比法定退休时间晚了5个月,损失了5个月的养老金,那么损失的养老金还能补回来吗?
网友参保过程我仔细捋了捋网友的社保缴费经历,主要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视同缴费阶段。
1981年参军参军退伍后分配到砖厂工作,1996年之前由于没有实际缴费,属于视同缴费年限,领取过渡性养老金。
第二,实际缴费阶段。
结合网友描述来看,本来应该在统账结合后缴费,但是砖厂并没有缴费,2005年砖厂倒闭,2021年补缴了1996年到2005年4月的社保费。
第三,灵活就业阶段。
2005年5月到2020年,灵活就业,没有缴纳社保费,按照社保法的规定,这段时间是因为个人原因断缴,所以不允许补缴社保费。
2021年开始,以灵活就业身份,个人缴纳社保一直交到了2022年9月。
网友申请退休情况网友是黑龙江人,1962年9月出生,2022年满60周岁,申请退休。
由于砖厂倒闭后,档案及退休问题移交到其上级部门城乡建设局管理,因此,网友的退休问题应当由建设局负责协助办理。
2022年8月开始向单位申请办理退休,网友向建设局申请,建设局向社保局申请。
经历几个月等待后,2023年11月社保局批准退休,但是退休时间却是2023年2月,并不是2022年9月,比法定退休时间晚了5个月,经核实,是建设局向社保局提交申请退休手续时晚了5个月。
养老金还能补回来吗?根据规定,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达到退休要求时,如果没有申请延迟退休的手续,是必须要退休的,任何人都不会有例外。
如果因为个人原因申请退休时间比法定退休时间晚了,那么晚退休的月份,社保局是不发放养老金的,养老金损失只能由个人承担。
在本案例中,不是因为网友申请办理退休时间晚了,而是因为其所在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退休申请晚了5个月,是单位的原因,不是社保部门的原因,因此损失的养老金,社保部门是没有责任的,当然也不会补发损失的养老金。
出现这种情况,网友只能向建设局反映,双方进行协商,看能不能由建设局补偿网友的养老金损失。
看看网友的养老金有多少?退休当年,黑龙江月养老金计发基数为5865元。个人养老金账户储存额37905.8元。个人缴费指数0.7212。视同缴费年限135个月,实际缴费年限170个月,累计缴费年限305个月。
养老金计算过程如下:
1、基础养老金:
养老金计发基数*(1+缴费指数)*累计缴费年限*1%
5865*(1+0.7212)/2*305/12*0.01
=1282.89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37905.8/139=272.70元。
3、过渡性养老金:
养老金计发基数*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2%
5865*0.7212*135/12*0.012
=571.03元。
4、月基本养老金
以上三项养老金之和为月基本养老金待遇,571.03+272.7+1282.89=2126.62元。
文章最后,谢谢这位网友提供的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