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静律师: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办理思路和执行要点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4-09-24 14:07:07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抚养费。随着子女不同年龄阶段的成长,或因客观生活状况发生改变、或因经济发展,原定的抚养费数额可能不足以维持子女现在的日常所需。那么,符合哪些情形下可以主张增加抚养费?如何变更?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肖静律师根据裁判要点及法律条文规定,归纳分析了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办理思路和执行要点,供大家参考。

一、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条件)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时,均可以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在判决变更时,一般考虑以下情况: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未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是否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是否愿随另一方生活,以及该方是否有抚养能力。

二、办理抚养权变更的方式

抚养权变更有两种办理方式,分别是协议变更和诉讼变更。

协议变更是指男女双方在离婚后就抚养权问题重新签订协议,在协议中约定抚养权变更至另一方以及抚养费、探望权等问题。协议必须双方自行签署,如果有必要可以到公证处办理协议的公证。

诉讼变更则是指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将抚养权变更至自己名下的一种方法。

三、关于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裁判规则

1、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无法满足生活需求,子女仍可要求不抚养一方支付抚养费

夫妻离婚后,双方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及义务。离婚时,关于子女的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已一次性付清抚养费,但协议或判决的原定数额已明显偏低,无法满足现在生活需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不抚养子女一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酌情增加抚养费数额。

2、离婚协议中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约定,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主张增加抚养费

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离婚协议虽约定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不再承担任何抚养费用,但子女仍可在必要时要求未直接抚养方每月另行支付抚养费。

3、原定抚养费数额已不足以满足基本生活所需时,应当适当增加抚养费

夫妻关系发生变更,双方依然对其子女有抚养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当向子女支付抚养费。当物价上涨,原定抚养费数额已不足以满足基本生活所需时,应根据实际需要,结合双方收入状况和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适当增加抚养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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