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之后,资本圈儿开始热议起了有关“政府投资基金”的话题,似乎“政府投资基金”的出现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增加地方招商引资的竞争力,可以助力招引工作高效地完成。而实际上,政府投资基金的模型早在多年前就已经出现了,并且在市场当中不缺乏成功的案例。
从市场层面来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出现对于地方招商引资最大的作用力在于“防止了各地招引工作的‘内卷’”——当地方招商引资工作进入同质化竞争的时候、或者说当任何市场竞争变得同质化的时候,以“价格战”为代表的“内卷”都必然发生——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工作的目的应当是“让外部力量来参与地方经济的整体发展”,而不是“用地方资源去等价置换外部资源”。

政府投资基金,从初衷上到概念上都是非常好的,但是如果所有的地方政府都在设立“政府投资基金”,会不会又变成“另一种同质化的‘内卷’呢”?不发愁招商的城市,是否设立“投资基金”都不会过度影响招引工作的推进,而那些愁困于招商引资工作的城市,真的能够有足够合理、足够市场化的“政府投资基金”解决方案吗?
站在企业的角度,资本投入肯定是会受到企业管理者的欢迎的。但从地方招商引资的工作来说,把本来的“让企业投资”转变成了“联合投资”,这不仅需要政府方面有足够的资金储备,同时也需要招引工作当中补充足够多、足够强的资本管理、市场研究、财务风控……等方面的人才。

从个人的认知而言,我是非常赞同地方政府把“销售型招商”转变成“资源合作型招商”的。在《招引研究》系列文章当中,我曾多次提及“招引工作必须考虑企业的痛点”——如果政府投资基金参与到企业的运营当中,那么也就意味着这个“痛点”不再只是企业的,同时也是基金投资之后的“联合体”的“痛点”——要么,地方招引部门有足够的风控能力可以判断出企业可行性报告的实践结果与概率,要么,就需要地方招引部门真的懂得企业运营的相关细节,可以有效地在关键时刻判断止盈点与止损点。
资本,只是资源的一部分。从现实工作的角度来看,让政府的招商引资部门进行“资源型招商”的难度要更低一些。我想说的资源,并非之前的税收啊、土地啊……等各项政策端的扶持与补贴;我想说的“资源”,指的是备投企业在未来发展道路上所需要的市场资源、渠道资源……等等。

用最通俗的话来说,如果地方招引部门转换了思路,愿意倾尽部门之力去帮助投资落地企业进行渠道拓展与市场销售,将会从很大程度上让政府投资基金所投资的企业获得最大化的发展空间,这个时候的招引人员的工作就从“为地方招商”变成了“为企业招商”——听起来有些“功利主义”,但是实际上只有这种态度、只有这种思路上的转变,才能够让地方上的政府投资基金更加有的放矢,才能够在最大限度上让落地企业获得生存与发展的空间——这种资源上的投入,反倒可以制造出“政府投资基金”之间的差异化。
所以,资源型整合型招商,是不是可以从“把招引工作转变成为落地企业进行招商引资”开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