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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食色,性也。仁,内也,非外也;义,外也,非内也。”——《孟子·告子上·第四节》
这句话的意思是:告子说:“食欲和性欲等物质欲望,都是人的本性。与人相互亲爱,是内在的,不是外在的;行为方式,是外在的,不是内在的。”
“性”这个词在所有人听来都极为敏感,因为它涉及到我们的私密问题,所以大多数时候我们都在选择逃避。
然则,它又与我们息息相关,无论是在家庭还是在社会,都难免摆脱不掉这个问题。
“英雄难过美人关”,自古有之,事实也证明,这句话也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在生活中,我们同样会遇到类似的问题。
近日看到一则案例,自觉有意思,且在普及一下关于“性贿赂”的概念。这个词想必大家也都不陌生,特别是体制内和大厂里面,是性贿赂的多发地带。
性贿赂到底犯不犯罪?有3大认定难点这里有一个真实案例。
张女士的老公因为盗窃罪而被判刑,张女士在监狱探望丈夫的途中,结识了该监狱工作人员王先生。张女士为了老公能够得到照顾,最好能够减刑,便主动接触了王先生。一来二去,两人发生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但是事后,王先生并没有给张女士的老公提供减刑上的帮助。张女士发现后很生气,就主动去举报王先生接受“性贿赂”。那么,“性贿赂”到底构不构成犯罪呢?
(注:以上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仅作普及法学知识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贿赂罪”是指: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对于“性贿赂”,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为“性”严格来说,不算财物,无法估算其具体价值。
而在处理“性贿赂”的案件里面,想要确定是否构成行贿受贿主体,有3大难点:
1.人的情感和内心是十分复杂的,难以界定发生男女关系的双方是基于利益交涉还是感情交流。
2.“性”是一个很隐秘的词,男女关系发生的场所一般不会有第3个人存在,如何界定是否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呢?又如何确定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呢?
3.即使涉及不正当利益,又如何确定是否和男女关系有联系?
小田有话说很明显,从我们现行的法律来看,性贿赂根本难以认定为“贿赂罪”,性贿赂的提供方无法认定为行贿罪,性贿赂的接受方也不算受贿罪。
但是却不意味着性贿赂可以肆意妄为,如果涉及公务人员婚内接受不正当男女关系,也是可以转换角度进行控诉的。
当然,从道德层面上,“性贿赂”这种行为我们应该坚决抵制,作为一个受良好教育的新青年,我们应当对自己的言行举止划定一个十分清晰的“红线”,因为,人一旦没有底线,便不再是一个完整的意义上的“人”,与其他动物也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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