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向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2024)闽8601执38号限制消费令。此举源于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福建省德化县融城石化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由于后者未按法律文书的指定期间履行支付义务,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消费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春瑜被限制进行一系列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这些限制包括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禁止在星级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进行消费,禁止购买不动产或进行高档装修,以及禁止租赁高档写字楼等。同时,还限制了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以及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行为。
若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或其相关人员因私消费需以个人财产进行上述限制行为,或因经营需要进行被禁止的消费活动,需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如违反限制消费令,一经查实,法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